發布時間:2021-08-24 08:54
黑龍江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 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和《中共黑龍江省 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 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要求,加強過渡期財政銜接推進鄉 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 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19號)和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銜接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 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市(地)、縣(市、區)鞏固拓展脫
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資金。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 村振興有效銜接的任務需要及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
模的本級銜接資金,保持投入力度總體穩定。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銜接資金用于支持市(地)、縣(市、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1.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強化 及時幫扶,對監測幫扶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 幫扶措施。可安排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用于產業發展、小額信 貸貼息、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支出。低 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 渠道支持。監測預警工作經費通過各級部門預算安排。另外, 省級銜接資金還可用于脫貧人口(含監測幫扶對象)的小額信貸貼息、風險補償金、產業發展和公益崗位補助。
2.外出務工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下同)穩定就業, 可對跨省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脫貧勞動力,每人每年安排一 次性交通補助500元(實際往返一次交通費不足500元的,據 實補助)。采取扶貧車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 式,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繼續向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劃”補助。
(二)支持街接推進鄉村振興
1.培育和壯大欠發達地區特色優勢產業并逐年提高資金占比,支持農業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重點支持以“糧頭食尾”*農頭工尾”為抓手,圍繞玉米、水稻、乳、肉、大豆、 果蔬、食用菌、雜糧雜豆、中藥材、漢麻、馬鈴薯和漁業等優 勢特色產業,建設全產業鏈項目。提升農產品加工業,加快農 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推動農業品牌建設,完善聯農帶 農機制,發展電子商務、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等鄉村新產業新 業態。推動產銷對接和消費幫扶,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支持 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脫貧村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2.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 設短板。主要包括水、電、路、網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以及 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衛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3.實施興邊富民行動、人口較少民族發展、少數民族特色產業和民族村寨發展,以工代賑項目,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發展。
(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其他相關支出
第五條 銜接資金不得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 進欠發達地區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 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
第六條 各地可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從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中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由縣級使用,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 解決。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七條 銜接資金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 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進行 分配。資金分配按照因素法進行測算,各項任務的因素和權重為: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任務:相關人群數量及 結構60%、相關人群收入20%、政策因素10%、績效等考核結
果10%。
以工代賑任務:對有意愿承擔以工代賑任務且具備相關條 件的縣按相關人群數量30%、相關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20%、
績效等考核結果20%。
少數民族發展任務:相關人群數量及結構30%、鞏固脫貧成果30%、政策因素30%、績效等考核結果10%。
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相關人群數量及結構25%、相關人群收入25%、政策因素40%、績效等考核結果10%。
各項任務按照上述因素分別確定具體測算指標(詳見附件)。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和具體測算指標,可根據當年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任務需要、政策要求和資金績效等進行適當調整,并報省政府審批后確定。
第八條 銜接資金應當統籌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省級在分 配銜接資金時,應統籌兼顧脫貧縣和非貧困縣實際情況,推動
均衡發展。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予以適當傾斜支持。
第九條 銜接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強化縣級管理 責任。縣級可統籌安排不超過30%的到縣中央銜接資金和60% 的到縣省級銜接資金,支持非貧困村發展產業、補齊必要的基 礎設施短板,及縣級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縣級在確保完成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任務的前提下,可 以根據非貧困村數量、發展程度等實際因素,適當調整省級銜 接資金可統籌的比例,確需調整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調整;沒有脫貧村的縣(區)不適用上述比例。
第十條 繼續按規定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的脫貧縣,資金使用按照統籌整合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各地應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 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各級銜
接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應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辦法要求。
第十二條 各地應按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加快預算執行,提 高資金使用效益。銜接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
關規定執行。結轉結余的銜接資金,按照中央和省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三條 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項目,執行政府采購相 關規定,村級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
級組織自建自營。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評價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 方案和下達資金,指導各級鄉村振興、發展改革、民宗(民族)、 農業農村、林草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及 地方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資 金分配建議方案、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要求, 及時提出當年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會同省財 政廳聯合上報省政府審批。省財政廳根據審批的分配方案,將 銜接資金預算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十五條 各地、各部門(單位)應落實部門(單位)預算 執行主體責任,按照“誰使用資金誰負責、誰的項目誰推進”的原 則,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加大項目組織推進力度,為資金及時撥付創造條件。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是加快銜接資金執行進度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及時掌握并定期向同級財政 部門通報情況,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合同約定完成項目施工。 縣級財政部門應及時監控支出進度,督促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落實支出責任。
第十六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地應加強銜接資金和項目管理,按照全面實施 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壓實績效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過程預 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強化績 效監控、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應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配合審計、紀檢 監察、檢察機關做好銜接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同
時,配合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做好相關工作。
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銜接資金分配、 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 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財政廳 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 通知》(黑財農〔2017〕25號),省民委、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黑龍江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黑族發〔2015〕43號),省民委、省財政廳《關于對〈黑龍江 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修訂的通知》(黑族發〔2016〕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