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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雙尖征〔2024〕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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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
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雙尖征〔2024〕第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1條,《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告》(雙政規〔2023〕2號)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的有關規定,現將(黑政土(08)〔2024〕第147號)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雙鴨山市尖山區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復(尖山區2024-02號地塊)。
二、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
三、征收土地位置:尖山區。
四、被征地村(組)及面積:雙鴨山市尖山區興勝村集體農用地0.1759公頃。
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單 位 |
地類名稱 |
面積(公頃) |
區片編號 |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元/㎡) |
興勝村 |
農用地 |
0.1759 |
SYS—1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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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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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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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土地補償費用發放工作由雙鴨山市尖山區安邦鄉負責監督管理并按照法律規定使用和發放,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土地補償費用。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本次征收的土地采取貨幣補償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凡對《雙鴨山市尖山區區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復》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由尖山區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