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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政策法規
- 發布機構:雙鴨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發文日期:1728343158000
- 名稱: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雙鴨山市房地產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文號:雙建聯發【20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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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雙鴨山市房地產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促進雙鴨山市房地產市場
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房地產市場發展新模式,滿足人民群眾對住房新需求,進一步落實消化存量房產和優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合理調整規劃設計
(一)支持調整住房套型結構和車位配建標準。對原已進行規劃設計但未開工的商品住宅項目(包含部分已開工但未開工區域相對獨立的商品住宅項目),在不影響原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規劃指標和不改變原建筑風格并滿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當調整套型結構和車位配建標準但不得突破規劃條件,滿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確定住宅開敞陽臺及設備平臺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計算規則。對尚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住宅項目和新建住宅項目,可配置更舒適的開敞陽臺,合理設置設備平臺,建筑面積及容積率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計算。
1、所有開敞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該住宅套內建筑面積(含開敞陽臺建筑面積)20%的,按照水平投影50%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超過20%的部分按照全面積計算。
2、每戶住宅設置設備平臺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5平方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超出5平方米部分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階段,可先行核發項目總平面位置圖,待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單體平、立、剖面圖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再核發項目立面效果圖,有效縮短項目審批時間。
二、精準調控供地節奏
(四)根據市場需求及時優化住宅用地和商業服務業用地規模和結構,實行分類管控,合理控制新增房地產用地。對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過36個月的,原則上暫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出讓;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個月(不含)至36個月之間的,按照“盤活多少、供應多少”的原則,根據本年度內盤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積(包括竣工和收回)動態確定其新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積上限,并嚴格落實“熟地”、“凈地”供應制度。
(五)對存量房地產項目用地,確需調整規劃條件的,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完成所在片區公共服務設施容量評估、交通影響評價等可行性研究,在確保安全、公正、不妨礙相鄰關系基礎上,按程序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予以調整。如涉及修改詳細規劃的,應按法定程序進行。規劃條件依法調整后,經出讓方批準后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出讓價款。
(六)支持土地分期開發。因規劃調整、企業經營困難或破產等原因無法全部開發利用的土地,對于其中已經部分建設及銷售但局部未施工建設的宗地,經原審批單位批準,按程序公示后,可分割成獨立宗地進行抵押融資貸款、轉讓或政府協商收回。開發建設單位通過上述處置方式所獲取的資金應納入項目建設資金監管,僅能用于已經出售樓棟的續建工程和后續辦證經費。
(七)對擬出讓單宗商住用地面積較大的地塊,通過規劃調整合理確定多個獨立地塊,分別出具《規劃條件》,可按多宗地同時供應或分期分批供應,嚴禁各地塊之間容積率指標相互平衡。
(以上七條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三、優化商品住宅設計
(八)提升住房產品供給品質。在土地出讓時探索設置綠色居住建筑標準、裝配率等出讓條件,落實綠色、低碳的好房子理念,優化居住區設計,提高建筑品質,打造好房子“樣板”,滿足人民群眾對于高品質住房需求。(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四、加大公積金政策支持
(九)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繳存職工購買我市新建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按賬戶余額15倍計算,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貸款額度上限。購買我市現售類型的新建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根據購房發票價格確定,新建住房無需價值評估。
(十)支持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單繳存職工二孩、三孩家庭貸款最高額度分別提高至50萬元、60萬元;雙繳存職工二孩、三孩家庭貸款最高額度分別提高至60萬元、70萬元。
(十一)支持人才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我市人才貸款優惠政策的繳存職工,貸款金額不受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繳存余額限制;貸款金額的比例在現行政策的基礎上上浮10%;單繳存職工、雙繳存職工最高貸款額度分別提高至50萬元、60萬元。
(十二)支持"商轉公"貸款。繳存職工在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未結清,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申請轉為公積金貸款,從而享受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
(十三)支持"既提又貸"。我市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可以同時申請提取購房首付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十四)支持互認互貸。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與我市繳存職工享受同等貸款權益。
(十五)延長公積金貸款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日延長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十六)出臺購房提取惠民政策。繳存人五年內(含五年)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每套房可辦理兩次住房公積金提取,兩次提取總金額不大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金額(此政策為惠民政策,暫行一年)。(九至十六條責任單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購房補貼支持
(十七)持續實行購房補貼政策。《雙鴨山市人才和二孩三孩家庭購房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購房補貼政策購房截止時間由2024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延長時間內對二孩三孩家庭和人才在市區內購買新建商品房住宅予發以補貼。每人、每個家庭僅可享受一次購房補貼政策,每套房屋僅可使用一次購房補貼政策,同時滿足多項購房補貼政策的按補貼額度最高的政策執行。(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
(十八)落實交易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居民個人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住房出售一年之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十九)鼓勵開展商品住房團購活動。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面向現役或退役軍人、教師、醫護工作者、警察、人才、環衛工人等群團開展商品住房團購(3套房屋及以上)活動,房地產開發企業團購優惠價格可不計入商品房備案價格下限比例范圍。(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二十)實施居住公寓收費優惠。實際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電收費持續執行民用價格標準。(責任單位:國網雙鴨山供電公司、市住建局)
五、優化預售資金監管
(二十一)推行“白名單”存貸掛鉤機制。建立住房建設、金融監管、銀行機構等部門參加的定期會商機制,搭建政銀企對接平臺,幫助問題項目修復,推動符合“白名單”條件的房地產項目“應進盡進”,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應貸盡貸”,滿足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建立銀行支持“白名單”項目正向激勵機制,將住宅專項維修基金、預售資金監管等各類資金傾斜存放至對融資協調機制支持力度大、“白名單”項目審批通過率高并入庫項目多、實際放款金額高的銀行金融機構。房地產項目融資貸款主辦銀行與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立行不一致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應變更至主辦銀行。(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雙鴨山監管分局)
(二十二)優化企業保證金政策。對新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房地產項目,不再收取商業按揭貸款保證金。(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雙鴨山市分行)
(二十三)優化預售資金使用分配。優化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使用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完申請節點的額度、未達到下一個工程節點,確需應急使用重點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推進項目建設時,在支付后剩余資金仍可覆蓋后續建設費用的前提下,可超節點申請用款。(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六、其他配套政策措施
(二十四)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收費。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嚴厲打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采取不實報道惡意競爭等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二十五)推動新建商品房“帶押過戶”。對于已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預售商品房,以及已辦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記和抵押權設立登記的商品房,在完成房屋帶押銷售、網簽及竣工驗收等事項后,經商品房交易雙方、抵押權人協商一致,可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及新建商品房帶押過戶。(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
(二十六)支持收購存量商品房去庫存。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和“以需定購”的原則,支持優先利用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為保障性住房,完成年度配售型保障房和配租型保障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二十七)優化調整學位準入政策。在學位供給允許的情況下,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購房人憑網簽備案的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契稅繳納憑證和適齡兒童、少年戶口向新購商品住房所在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申請入學。(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二十八)支持房地產企業“交房即辦證”。鼓勵房地產企業推行新建商品房現房銷售,對于滿足現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項目全面落實“交房即辦證”,徹底解決百姓辦證難題,讓市民買房更加放心便捷。(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相關政策由責任單位負責解釋。措施施行過程中,若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