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發布時間:2016-11-19 10:23
第一部分 市林業局基本情況:
一、部門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實施國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規劃和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并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還林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市政府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額、林木采伐計劃,經批準后監督執行。監督檢查全市林木憑證采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由省政府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審工作。指導、協調解決林權爭議調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編制、審定全市各縣、林場及有林單位森林經營方案。審批國有林場分類經營方案。指導、監督全市更新造林工作。審批森林采伐更新調查設計并檢查驗收。指導公益林、商品林培育、管護工作。核發整車(船)運輸證明。指導、協調全市各級木材市場建設和木材銷售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組織全市野生動植物調查、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五)監督檢查全市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按規定擬訂林業產業市級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六)承擔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維護森林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市林權制度改革意見并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監督農村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組織擬訂非國有林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監督執行。指導全市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撲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防火撲火工作。負責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立審批。承擔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負責全市森林公安隊伍、裝備建設和綜合管理。指導全市森林資源保衛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
(八)監督管理市級林業基金和其它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審核林業重點建設項目。組織、協調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組織申報、審批林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林業世行貸款項目。負責全市林業統計及重點工程運行監測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天然林保護工程。負責項目基地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工程質量。負責省、市及外資項目等專項資(基)金和市直單位審計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林木種苗工作。依法憑證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運輸等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種子資源進出的審核、審批工作。審批天然、人工母樹林、種子園撫育(衛生)伐設計并檢查驗收。負責全市林木種苗基地建設及管理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檢疫工作。負責指導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和檢疫工作。核發森林植物檢疫證書。負責從境外引進種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及隔離試種管理。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負責林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
(十二)承擔指導全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和監督檢查林業系統營林生產、木材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組織編制全市林下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全市林下經濟體制建設;協調、指導全市林果產品加工、林產化工、林業機械等產業建設;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林下種植業、養殖業、采集業等林下經濟產業的開發利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十四)承擔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林業經濟貿易發展戰略和實施規劃,監測分析林業經濟貿易運行情況,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培育發展和完善林產品市場體系,監督林產品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并組織調控;負責林業招商引資工作。組織指導制定全市林產品營銷策略、銷售政策、營銷管理制度,建立并拓展全市林產品營銷電子商務平臺。
(十五)負責歸口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機要、督辦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事務、安全保衛、信息、保密、信訪、計劃生育、外事、史志編纂工作;負責機關車輛、后勤等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目標責任制的管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二)發展規劃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林業發展戰略,編制全市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上報林業建設項目;編制下達全市年度林業生產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林業重點工程運行監測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天然林保護工程;承擔全市林業統計工作。負責林業科技創新和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負責林業標準、質量監督、林業新產品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林業科學技術研究課題申報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工作。
(三)森林資源保護科
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擬定全市林業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與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保護、調查、統計、建立檔案、動態監測工作;監督森林經營方案實施;組織指導劃定防護林、用材林、特種用途林、經濟林、薪炭林;負責編制調整和監督執行國家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負責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管理伐區撥交與驗收;負責監督造林改造工程的檢查驗收和新成林資源驗收工作;負責對森林資源消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和森林資源審計工作。
(四)林下經濟科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林下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監督、檢查、管理國有林業產業基金的使用;指導全市林下經濟體制建設;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林果產品加工、林產化工、林業機械等建設;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林下種植業、養殖業、采集業等林下經濟產業的開發利用;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科技創新成果推廣應用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林下經濟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
(五)林業經濟貿易科
負責組織國家林業經濟貿易和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林業經濟發展戰略和實施規劃,監測分析林業經濟貿易運行情況,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研究區域林業經濟貿易合作、現代流通領域的發展趨勢,提出流通體制改革建議;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研究提出林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培育發展和完善林產品市場體系,提出規范林產品市場規則的有關政策意見,監督林產品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并組織調控;負責林業招商引資工作。組織制定全市林產品營銷策略、銷售政策、營銷管理制度,利用互聯網建立并拓展全市林產品營銷電子商務平臺;負責統計、分析和發展國內外林產品流通市場及產品信息,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六)安全生產科
負責指導全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林業系統營林生產、木材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并實施;負責全市國有林場主伐、撫育伐、低產林改造工程設計的審批審核,監督檢查作業質量;負責林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林區公路管理;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風景林的培育、管護;指導林木種苗、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財務審計科
負責全局的財務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市級林業基金和其他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貸款的申報、兌付等相關事宜;負責審核局直屬單位的會計決算,直屬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負責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八)政策法規科
組織并監督執行國家有關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生態文明、生態文化建設;負責提出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市林業法制建設、普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林業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全市林業執法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的資格審查、崗位培訓工作;負責修改、清理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市政府有關林業的規范性文件起草、申報、法律咨詢工作。
(九)林政科(林業改革發展科)
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編制轄區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依法承擔應由本級政府批準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審核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收繳森林植被恢復費;負責木材運輸管理,核發木材運輸證明,制定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木材檢查站設置規劃并負責審批、審核和監督檢查工作;審核各縣木材銷售計劃,經批準后監督執行;負責查處林業行政案件;負責全市林政稽查工作。
負責擬定全市林權制度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林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監督農村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監督全市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十)野生動植物保護與濕地管理科
負責監督執行上級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的落實;組織和監督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管理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組織全市野生動植物調查監測;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工作;按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分工負責;依法審批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野生動物及產品收售、利用及運輸工作;指導狩獵工作。
負責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和對濕地的普查、區域調查和專項調整,建立濕地管理檔案;指導濕地保護區建立濕地資源監測網絡工作,負責濕地保護區的開發利用及轄區內的濕地管理工作;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方針;協調發改委、財政、林業、農委項目所在相關單位和農墾等部門,負責組織審核亞行濕地各自然保護區項目設計規劃;負責組織對亞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負責情況綜合和情況報告工作;組織、指導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
(十一)造林管理科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擬訂造林規劃并監督執行,承擔全市造林綠化檢查驗收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全市退耕還林工作;擬定全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十二)雙鴨山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撲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森警部隊、專業撲火隊的防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情況;負責撲滅森林火災的調度指揮和森林火災的調查和評估工作;負責森林防火專業隊伍培訓,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森林防火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進入森林高火險區審批,承辦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人事勞資科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教育、勞動工資和一般干部管理工作;調查和預測林業人才資源,擬定全市林業人才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工作;組織指導林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指導林業行業職工隊伍建設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負責科級以下干部、工人的檔案管理工作。
黨群工作部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委(監察科) 按黨章和行政監察條例規定設置,工作職責按有關章程和規定執行。
三、人員構成
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44名,工勤編制2名。正處級1職(局長兼黨委書記1名),副處級4職(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15職(含黨群工作部部長1名、監察科科長1名),副科級2職。
四、其他事項
(一)直屬機構
雙鴨山市森林公安局,掛雙鴨山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牌子。實行由市林業局和市公安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林業部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門管理為主。
1.主要職責
負責保衛轄區內的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濕地資源;負責查處轄區內的各類破壞森林案件和野生動植物案件;具有對轄區內的各類破壞森林案件和野生動植物案件的刑事偵察權。負責市森林公安隊伍管理和警銜申報工作。負責對所轄縣級森林公安機關的隊伍管理等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警銜初審上報工作。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森林公安局設5個內設機構:
(1)政工科
負責全市森林公安局警籍和警銜管理、報批及獎勵懲罰工作;負責組織民警晉升培訓工作、負責民警考察錄用及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開展警務督察、政治思想工作;負責森林公安局文件擬定、審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森林公安局精神文明建設,組織政治理論學習工作;負責森林公安局裝備管理、保養維修工作。
(2)法制科
負責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機關執法和執法考核評議工作;負責各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刑事、行政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森林公安局內部執法監督,提供法律咨詢和答復工作;負責指導全市森林機關執法建設,開展法律法規的培訓工作;負責處理與森林公安法制工作有關的信訪問題及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3)技術信息科
負責林業案件的現場勘查、技術檢驗、技術鑒定和技術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公安業務數據庫、警務信息的綜合應用工作;負責全市破壞森林資源信息情報的收集工作;負責全市森林公安信息上報工作。
(4)刑事偵察大隊
負責全市破壞森林資源的刑事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全市野生動物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全市森林公安刑事偵查工作,辦理重特大案件時,負責組織協調各縣民警開展偵察工作;負責各類刑事案件的接警登記、立案偵查、辦理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報送審批及各類案件移送、移交工作;做好網上抓逃工作。
(5)森保治安大隊
負責全市破壞森林資源和濕地資源的治安和行政案件查處工作;負責轄區內治安防范、森林失火案件查處及安全消防工作;根據林區治安形勢,制定專項行動計劃和實施方案。
3.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森林公安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5名。正科級2職(局長1名、政委1名),副科級7職(含副局長2名)。
(二)與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林業局負責林產品(含干果,下同)從種植、收購、儲存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食用林產品及林副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除外)。
2.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水產總站的有關職責分工。
出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在指定場所進行交易。指定的場所應在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市場(含網絡交易平臺)及其他適宜場所中確定。其中,市區內指定的市場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市林業局(陸生野生動物,下同)、市水產總站(水生野生動物,下同)及相關區政府確定,對指定市場的監管職責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具體的監管和查處工作由指定市場所在區域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定的其他場所依據交易野生動物品種分別由市林業局、市水產總站商相關區政府確定,并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職責,具體的監管查處工作可由市本級或交由具備條件的指定場所所在區農林部門負責。在指定的場所外出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予查處,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場內出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查處,具體工作由該市場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在上述場所或區域以外出售、收購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林業或水產總站按職責分工組織查處,具體的監管查處工作可由市本級或具備條件的所在區農林部門負責。市場監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在查處過程中,如需林業、水產總站并罰、撤銷相關行政許可或需要專業技術支持和政策指導的,應通報林業、水產總站,林業、水產總站應予配合。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二部分 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用一般預算收入安排的預算單位資金。
2、政府性基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
3、財政專戶資金:指事業單位按照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收費許可證收取的繳入財政專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其他收入:指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除規定以外的各項收入。
5、行政運行: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務: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7、事業運行:反映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中心、醫務室等附屬事業單位。
8、住房公積金: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9、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0、事業單位離退休: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1、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13、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
14、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15、公務接待費: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