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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鴨山市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分則)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01-1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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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鴨山市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分則)
      序號 實施依據 違法行為  實施主體 法定處罰標準 具體情形 裁量基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修正) 非法轉讓草原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5畝以下的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10畝以上15畝以下的 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15畝以上20畝以下的 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2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修正)           2.《黑龍江省草原條例》(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非法使用草原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2.《黑龍江省草原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草原監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退還草原,限期恢復草原植被,處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二)非法將草原改為其他農用地或者項目建設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草原轉為其他農用地的;
      (三) 未按批準的地點、面積、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使用草原的。
      非法使用草原5畝以下的 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罰款
      非法使用草原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
      非法使用草原10畝以上15畝以下的 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九倍以上十一倍以下的罰款
      非法使用草原15畝以上20 畝以下的 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十一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修正)  擅自改變草原用地性質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5畝以下的 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10畝以上15畝以下的 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九倍以上十一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15畝以上20畝以下的                 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十一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4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修正)            2.《黑龍江省草原條例》(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非法開墾草原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黑龍江省草原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草原監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草原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開墾草原或者在草原種植一年生牧草和飼料作物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非法開墾草原5畝以下的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每平方米2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
      非法開墾草原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每平方米2元以上2.3元以下,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非法開墾草原10畝以上15畝以下的 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每平方米2.3元以上2.6元以下,總額不超過四萬元的罰款
      非法開墾草原15畝以上20畝以下的 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每平方米2.6元以上3元以下,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修正) 非法采挖植物破壞草原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 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下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10畝以上15畝以下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15畝以上20畝以下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修正) 未按確認的行駛區域、路線行駛破壞草原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條 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下的 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上15畝以下的 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15畝以上20畝以下的 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
      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20畝以上的 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罰款
      7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修正)            2.《黑龍江省草原條例》(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壞草原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黑龍江省草原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草原監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草原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八)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經批準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破壞非基本草原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每立方米土方一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未經批準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破壞基本草原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以每立方米土方一百元,總額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未經批準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破壞草原10畝以下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以每立方米土方一百元,總額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8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修正) 非法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上15畝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破壞草原植被15畝以上20畝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9 《黑龍江省草原條例》(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非法種植一年生牧草和飼料作物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草原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草原監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草原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開墾草原或者在草原種植一年生牧草和飼料作物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在草原種植一年生牧草和飼料作物5畝以下的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得所的,處每平方米2元以上2.3元以下,總額不超過1萬元罰款
      在草原種植一年生牧草和飼料作物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得所的,處每平方米2.3元以上2.5元以下,總額不超過2萬元罰款
      在草原種植一年生牧草和飼料作物的10畝以上15畝以下的 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得所的,處每平方米2.5元以上2.8元以下,總額不超過3萬罰款
      在草原種植一年生牧草和飼料作物15畝以上20畝以下的 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得所的,處每平方米2.8元以上3元以下,總額不超過4萬元罰款
      在草原種植一年生牧草和飼料作物20畝以上的 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
      沒有違法得所的,處每平方米3元,總額不超過5萬元罰款
      10 《黑龍江省草原條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毀壞草原建設設施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草原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草原監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草原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毀壞草原建設設施的,責令限期修復,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毀壞草原上設立的保護標志的 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破壞草原上設立的圍欄的 按每延米100元進行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一萬元
      毀壞草原其他建設設施的 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的罰款
      11 《黑龍江省草原條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非法采挖植物破壞草原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草原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草原監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草原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處罰:(九)在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壞草原植被的,或者未經批準、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壞草原植被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千克鮮物質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在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壞草原植被的 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每千克鮮物質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未經批準、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壞草原植被的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每千克鮮物質五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罰款,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12 《黑龍江省草原條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非法采集、生產、經營草種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草原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非草種采收期采收野生草種的,可以暫扣采種機械或者工具,并處每千克種子十元的罰款;
      (二) 經營省外不同生態適宜區的草種作為多年生草種使用,未經兩年以上引種試驗或者未經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生產、經營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省外不同生態適宜區的草種作為多年生草種使用,未經兩年以上引種試驗或者未經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數量50公斤以下的 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省外不同生態適宜區的草種作為多年生草種使用,未經兩年以上引種試驗或者未經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數量50公斤以上的 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數量50公斤以下的 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數量50公斤以上的 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六百元以下的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的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一千二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的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一千八百元以上的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1、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2、自然保護區域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沒有獵獲物的 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沒有獵獲物的 并處三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未致獵獲物死亡的 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導致獵獲物死亡的 并處獵獲物價值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未致獵獲物死亡的 并處獵獲物價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導致獵獲物死亡的 并處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1.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2.自然保護區域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沒有獵獲物,屬初次違法的 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沒有獵獲物,曾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受過處罰的 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5只以下的 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5只以上15只以下的 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5只以上20只以下的 并處獵獲物價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單次數量超過三只(頭)的或二年內實施二次以上違法的,屬情節嚴重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并處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
      未經批準、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出售、購買、利用(非食用)、運輸、攜帶、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單次數量超過三只(頭)的或二年內實施二次以上違法行為的,屬情節嚴重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并處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
      未經批準、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單次數量超過三只(頭)的或二年內實施二次以上違法行為的,屬情節嚴重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八倍以上九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并處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
      未經批準、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18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2.《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非法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為和非法為食用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非法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的野生動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價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價值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價值在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價值在二萬元以上的 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非法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沒有造成損失的或者造成損失五千元以下的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造成損失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造成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2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野生動物的行為 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證從事相關行為的,由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屬于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屬于非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非省重點保護其他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單次或累計10只(頭、件)以下的 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非省重點保護其他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單次或累計10只(頭、件)以上的 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單次或累計10只(頭、件)以下的 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單次或累計10只(頭、件)以上的 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23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或者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行為 1.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2.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野生動物為主要內容的旅游、觀賞、攝影、攝像等活動中的組織者、參與者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或者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 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 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每公頃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1公頃以下土地沙化加重的 可以并處每公頃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1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土地沙化加重的 可以并處每公頃一萬元以上二萬以下元罰款
      造成5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土地沙化加重的 可以并處每公頃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10公頃以上土地沙化加重的 可以并處每公頃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相當于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經驗收不合格,但未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限期改正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經驗收不合格,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可以處以治理費用一倍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但未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可以處以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并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可以處以治理費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26 《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破壞沙化土地植被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破壞沙化土地植被的,由縣級以上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破壞沙化土地植被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破壞治理利用區沙化土地植被,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并處破壞沙化土地植被面積每平方米3元以下的罰款
      破壞治理利用區沙化土地植被,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可以并處破壞沙化土地植被面積每平方米3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破壞預防保護區沙化土地植被,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并處破壞沙化土地植被面積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罰款
      破壞預防保護區沙化土地植被,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可以并處破壞沙化土地植被面積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27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經營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經教育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經教育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8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災隱患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制定了整改措施,但措施沒有落實,整改不到位,火災隱患沒有得到消除的 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沒有制定整改措施,火災隱患未消除或者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的 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9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經教育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0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從事實彈演習、爆破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經教育立即改正的 處以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以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以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1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森林防火期內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經教育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2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經教育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3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經教育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4 《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擅自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
      經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三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5 《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擅自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
      經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三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6 《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一)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經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7 《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未安裝草原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二)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
      經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8 《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草原上丟棄火種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三)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的;
      經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9 《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草原上野外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四)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經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0 《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按野外用火規定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用火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的。
      經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對個人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1 《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經營者未履行草原防火責任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經教育立即改正的 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經勸阻后才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經教育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2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施行) 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至兩千元的罰款:(一) 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五百元以下的 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二千元以上的 可以并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43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施行) 對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二)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面積10畝以下的 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面積10畝以上30畝以下的 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面積30畝以上的 可以并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4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施行) 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實情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三)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隱瞞或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面積10畝以下的 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隱瞞或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面積10畝以上30畝以下的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隱瞞或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面積30畝以上的 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5 1.《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施行;2011年1月25日修正) 未依法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一千元以下的 處五十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在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在一萬元以上的 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 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二千元罰款
      46 1.《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施行;2011年1月25日修正) 弄虛作假報檢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一千元以下的 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在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在一萬元以上的 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 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二千元罰款
      47 1.《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施行;2011年1月25日修正)                  3.《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施行) 未按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3.《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植物檢疫法規調運林木種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檢疫法規處罰外,并可處50元至2000元的罰款。
      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未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以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8 1.《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施行;2011年1月25日修正)  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植物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植物、植物產品貨值一千元以下的 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植物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植物、植物產品貨值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植物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植物、植物產品貨值一萬元以上的 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以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9 1.《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施行;2011年1月25日修正)  非法引起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擴散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擴散面積5畝以下的 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擴散面積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擴散面積10畝以上的 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5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試驗面積1畝以下的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試驗面積1畝以上5畝以下的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試驗面積5畝以上的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種質資源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天然種質資源價值一千元以下的 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天然種質資源價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天然種質資源價值三千元以上的 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提供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行為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攜帶、運輸種質資源出境的,海關應當將該種質資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
      種質資源價值一千元以下的 并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種質資源價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并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種質資源價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并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種質資源價值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 并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種質資源價值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種質資源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推廣銷售所謂林木良種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推廣、銷售種子價值1000元以下的 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推廣、銷售種子價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推廣、銷售種子價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并處十萬元以上至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推廣、銷售種子價值5000元以上的 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5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生產經營林木種子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下的 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并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并處以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55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采集林木種子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非法采集種子價值1000元以下的 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非法采集種子價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非法采集種子價值3000元以上的 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制作的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不符合規定、內容不完整的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沒有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或者雖然保存但不到規定年限的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沒有制作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檔案遺失的,按照沒有制作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處罰。 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偽造生產、經營檔案,篡改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備案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雖有備案但內容不全的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雖有備案但超過了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的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自應當備案之日起超過30日還未備案的 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虛假備案的 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8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收購林木種子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收購的種子,并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收購種子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下的 并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收購種子貨值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并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收購種子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并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5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林木種子包裝標簽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三)涂改標簽的;
      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經營種子價值500元以下的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經營種子價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經營種子價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經營種子價值2000元以上的 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使用說明或標簽標注的內容不完全的,對應當標注的項目而沒有標注的
      處每項二千元罰款,累計罰款不超過二萬元
      經營的種子使用說明或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對不符合規定的內容處每項二千元罰款,累計罰款不超過二萬元
      沒有使用說明的;依法從境外引進的種子沒有中文使用說明的 處二萬元罰款
      對標簽進行涂改的 對涂改的內容處每項二千元罰款,累計罰款不超過二萬元
      被處罰后一年內仍使用涂改標簽的 處二萬元罰款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按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使用良種達到70%,但不足100%的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使用良種達到50%,但不足70%的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使用良種不足50%的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不足三千元的 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達到三千元,不足五千元的                                                   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達到五千元,不足七千元的                                                   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達到七千元,不足一萬元的                                                   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達到一萬元,不足三萬元的 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達到三萬元,不足五萬元的 并處貨值金額十二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達到五萬元,不足七萬元的 并處貨值金額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達到七萬元,不足十萬元的 并處貨值金額十六倍以上十八倍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達到十萬元及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十八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劣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三千元的 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劣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三千元,不足五千元的 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劣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五千元,不足一萬元的 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劣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一萬元,不足二萬元的 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劣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二萬元,不足五萬元的 并處貨值金額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劣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五萬元及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6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拒絕通知相關人員到場,拒絕出示有關證件、檔案等行為的 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拒絕、阻撓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銷毀違法證據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拒絕、阻撓林業草原執法人員依法取證、辱罵或以暴力威脅檢查人員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進出口林木種子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   (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 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五千元,不足一萬元的 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一萬元,不足五萬元的 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五萬元及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6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2日起施行) 銷售為境外制種的林木種子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 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五千元,不足一萬元的 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一萬元,不足五萬元的 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五萬元及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65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偽造林木種子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  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種子數量100公斤以下的 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罰款
      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種子數量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 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種子數量在3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的 對單位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種子數量在6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對單位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種子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提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林木種子企業造假行為 省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下的 處一百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處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貨值金額三十萬元以上的 處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67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林木種子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四條 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第四十一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2.《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種子價值1000元以下或者珍貴樹木種子價值2000元以下的 處警告,限期整改
      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種子價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珍貴樹木種子價值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2.屬于無違法所得的非經營林木種子活動的,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屬于無違法所得的經營林木種子活動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種子價值5000元以上或者珍貴樹木種子價值10000元以上的 1.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2.屬于無違法所得的非經營林木種子活動的,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屬于無違法所得的經營林木活動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68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退耕還林條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或未附質量檢驗合格證的林木種苗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一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尚不夠刑事處罰,種子法未作規定,非法經營額在三千元以下的 處非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尚不夠刑事處罰,種子法未作規定,非法經營額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處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尚不夠刑事處罰,種子法未作規定,非法經營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處非法經營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69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10月1日施行,2014年7月29日修正)         
      非法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條第五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下的 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 
      違法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并處貨值金額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罰款 
       違法貨值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70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10月1日施行,2014年7月29日修正) 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六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條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下的 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并處貨值金額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10月1日施行,2014年7月29日修正)  未使用注冊名稱銷售授權品種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下的 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 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72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改,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經營活動,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73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非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取得采集證但未按規定采集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
      取得采集證但未按規定采集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取得采集證采集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
      未取得采集證采集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74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非法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非法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75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外國人非法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采集、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 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采集、收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 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76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行為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擅自移動保護區界標的 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77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行為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的 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緩沖區的 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 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78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拒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行為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在實驗區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緩沖區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在核心區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79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成果副本的行為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 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不足90%的 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不足70%的 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不足50%或者未提交的 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80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破壞自然保護區資源的行為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移交至生態環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 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在自然保護區緩沖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 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妨礙對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拒絕監督檢查的 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82 《風景名勝區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非法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行為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移交至生態環境部門)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破壞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能主動改正,恢復良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并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破壞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或者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造成較大景觀環境破壞的 并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破壞面積達8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一般景觀破壞,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造成重大景觀環境破壞的 并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
      破壞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嚴重景觀破壞或設施安全隱患,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并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83 《風景名勝區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行為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移交至生態環境部門)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面積5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能主動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并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面積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對景觀、環境造成較大危險、破壞、污染的 并處六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面積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對景觀、環境造成重大危險、破壞、污染的 并處八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對景觀、環境造成嚴重危險、損害、污染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并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84 《風景名勝區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行為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移交至生態環境部門)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
      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面積5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3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能主動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并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面積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造成較大景觀、環境破壞的 并處六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造成重大景觀、環境破壞的 并處八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2000平方米以上;造成嚴重景觀破壞或污染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并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85 《風景名勝區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擅自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的行為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移交至生態環境部門)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不處于景觀敏感地區,但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能主動改正的 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雖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但處于景觀敏感地區,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能主動改正,恢復良好的 對個人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對主要景點景觀資源造成破壞,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主動改正,使景點景觀、自然環境得到一定恢復 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其建設規模較大,對主要景點景觀資源造成破壞,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對個人處四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6 《風景名勝區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非法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行為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荒、修墳、立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破壞程度輕微,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修復,及時改正的 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開荒、修墳、立碑面積100平方米以內,造成一定的破壞,不能完全修復的 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開荒、修墳、立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造成嚴重毀壞,不能完全修復的 并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開荒、修墳、立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不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的;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對景觀、植被、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并不可恢復的 并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87 《風景名勝區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擅自進行影響風景名勝區生態和景觀的行為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在非核心景區內存在上述行為,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對資源環境造成影響較小,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修復,及時改正的 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在非核心景區內存在上述行為,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對資源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修復,不能完全恢復的 并處七萬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核心景區內存在上述行為,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對資源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修復,及時改正的 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存在上述行為,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經依法查處后,繼續實施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行為的;或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或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或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88 《風景名勝區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施工單位未履行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保護責任的行為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在三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積50平方米以下;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20立方米以下的 處以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在二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積50平方米以下,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不超過20立方米以下的;在三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積50平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處以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在二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積50平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在三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積100平方米以上,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50立方米以上的 處以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在二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積100平方米以上,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50立方米以上的;在一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的 處以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89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非法使用有關野生動物證書和文件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一千元以下的 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金額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金額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金額三千元以上的 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90 1.《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施行;2011年1月25日修正) 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森林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能主動改正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未運離簽發地的 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偽造 、涂改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在有特定森林檢疫對象的疫區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植物及植物產品已運出簽發地的 可以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提供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下的 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 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吊銷買賣、租借、變造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92 《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1997年6月15日施行,2011年1月25日修正) 偽造林木良種證書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予以沒收,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內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 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93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7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  偽造、倒賣、轉讓有關野生植物證件、文件、標簽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倒賣、轉讓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 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倒賣、轉讓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 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 可以并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94 《退耕還林條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補助錢糧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退耕還林條例》第五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處以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現金和糧食補助一千元以下的
      處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現金和糧食補助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 處冒領資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現金和糧食補助一千五百元以上的 處冒領資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95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的行為 濕地管理機構或縣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設立濕地管理機構的,由濕地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未設立濕地管理機構的,由濕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三)開墾、挖溝、筑壩、堆山、填埋、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體、采挖泥炭、擅自改變濕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開墾、填埋、傾倒垃圾、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挖溝、筑壩、堆山、采挖泥炭的,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不足100立方米的
          
      處以五萬元罰款
      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達到100立方米不足500立方米的 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達到500立方米不足1000立方米的 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達到1000立方米不足1500立方米的 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達到或超過1500立方米的 處以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96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9日修改) 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的行為 濕地管理機構或縣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設立濕地管理機構的,由濕地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未設立濕地管理機構的,由濕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五)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外來物種或放生動物分為三類:一類是指已經證明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或放生動物;二類是指暫時不能確定是否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或放生動物;三類是指已經證明不會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或放生動物。)引進外來物種或放生動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屬于三類的 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引進外來物種或放生動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屬于二類的 處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引進外來物種或放生動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屬于一類的 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引進一類、二類外來物種或放生一類、二類動物,造成嚴重后果,屬于因過失意外造成逃逸、擴散、外泄的 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引進一類、二類外來物種或放生一類、二類動物,造成嚴重后果,屬于因主觀故意向野外擴散、放生的 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引進一類、二類外來物種或放生一類、二類動物,已經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且已對當地生態環境平衡產生嚴重威脅和影響的 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7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30日修改) 臨時占用濕地期限屆滿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 濕地管理機構或縣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設立濕地管理機構的,由濕地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未設立濕地管理機構的,由濕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八)臨時占用濕地期限屆滿后,未進行恢復的,責令限期恢復,并處以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 處以二萬元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20平方米不足30平方米的 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3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的 處以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4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 處以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 處以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60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 處以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70平方米不足80平方米的 處以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80平方米不足90平方米的 處以八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9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 處以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100平方米不足150平方米的 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15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 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達到或超過200平方米的 處以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98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擅自設立開發建設森林公園或者冒用森林公園名義開展旅游活動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在森林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國有林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林業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開發建設森林公園或者冒用森林公園名義開展旅游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開發建設森林公園的 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冒用森林公園名義開展旅游活動的 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99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在森林公園內擅自建設游覽娛樂設施、人造景觀或者其他工程設施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移交至生態環境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在森林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國有林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林業局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森林公園內擅自建設游覽娛樂設施、人造景觀或者其他工程設施的,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貌,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征得森林公園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森林公園設立后、總體規劃批準前,在森林公園內擅自建設游覽娛樂設施、人造景觀等工程設施的 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在森林公園范圍內建設破壞、影響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自然景觀、地質和古生物遺址、文物遺跡的工程設施以及可能污染環境、損害動植物資源項目等的 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100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破壞森林公園內的自然資源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移交至生態環境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在森林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國有林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林業局予以處罰:(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破壞森林公園內的自然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恢復原貌,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征得森林公園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征收、占用森林公園的林地,或者隱瞞森林公園身份辦理征收、占用林地手續 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已經批準占地的建設項目,未嚴格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施工建設,隨意改變的
      改變或者圍堵森林公園內的自然河溪、水面的
      森林公園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對周邊資源和環境造成破壞,或者施工結束后未按照土地或者林地管理要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的
      在森林公園內開礦、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墳墓等破壞景觀或者環境的 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森林公園內開發房地產、建設開發區,以及建設與森林公園功能和規劃不符的其他項目 并處以五萬元罰款
      101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森林公園未經驗收擅自開園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在森林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國有林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林業局予以處罰:(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驗收擅自開園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驗收擅自開園,還未取得門票收益的 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驗收擅自開園,已取得門票收益的 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02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在森林公園內損毀園內設施、設備、標志的行為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在森林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一)損毀園內設施、設備、標志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損毀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過失損毀園內設施、設備、標志的 并處以損毀金額一倍的罰款
      故意損毀園內設施、設備、標志的 并處以損毀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103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在森林公園內亂刻亂畫、損毀林木、花草、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捕撈的行為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在森林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處罰:(二)在森林公園內亂刻亂畫、損毀林木、花草、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捕撈的,沒收違法采集或者捕撈的產品及用具,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亂刻亂畫、損毀林木、花草的 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捕撈的 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104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在森林公園內擅自設立商業攤點的行為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在森林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處罰:(四)擅自設立商業攤點的,予以取締,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在園內次干道、小路等人流較少的區域擅自設立商業攤點的 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在園內管理服務區擅自設立商業攤點的 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園出入口、廣場、主干道、步行道等人流車流秘籍場所擅自設立商業攤點的 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105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在森林公園內放牧拒不改正的行為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 《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在森林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處罰:(五)放牧的,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放牧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屬于初次違法的 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放牧經過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屬于多次違法的 處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106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條例》(2018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更改種質資源國家統一編號或者名稱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更改種質資源國家統一編號或者名稱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僅更改種質資源國家統一編號未更改種質資源名稱且尚未使種質資源遭受損失的;或未更改種質資源國家統一編號,但更改種質資源名稱,且尚未使種質資源遭受損失的 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款
      更改種質資源國家統一編號,同時更改種質資源名稱,但尚未使種質資源遭受損失的 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四千元以下罰款
      僅更改種質資源國家統一編號,未更改種質資源名稱,但使種質資源遭受損失的;或僅更改種質資源名稱未更改種質資源國家統一編號,但使種質資源遭受損失的 處一萬四千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罰款
      更改種質資源國家統一編號,同時更改種質資源名稱,且使種質資源遭受損失的 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07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條例》
      (2018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或者開具憑證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或者開具憑證不符合要求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或開具的憑證不符合要求,但使用者尚未因此造成損失的
      處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或開具的憑證不符合要求,且使用者因此造成損失的 處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08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建設鐵路公路、架設輸電線路、電信線路和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等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補種樹木,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鐵路公路、架設輸電線路、電信線路和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等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
      首次發現且積極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并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罰款
      首次發現但沒有按照要求時限或措施進行整改,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同一人或單位多次(含兩次及以上)發現,且拒不按照要求時限或措施進行整改,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首次發現且積極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森林、林木尚能正常生長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
      首次發現但沒有按照要求時限或措施進行整改,引起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森林、林木死亡或者不能正常生長的 按照造林技術規程限期補種相應樹木,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同一人或單位多次(含兩次及以上)發現,且拒不按照要求時限或措施進行整改,引起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森林、林木死亡或者不能正常生長的 按照造林技術規程限期補種相應樹木,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09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違反規定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補種樹木,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
      能夠積極配合檢查,主動交出火種的,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并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罰款
      能夠積極配合檢查,主動交出或立即移出易燃易爆品,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拒絕配合檢查,藏匿火種或易燃易爆品,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和火因調查,主動交出火種,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森林、林木尚能正常生長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
      能夠積極配合檢查,主動交出或立即移出易燃易爆品,引起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森林、林木死亡或者不能正常生長的 按照造林技術規程限期補種相應樹木,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拒絕配合檢查,藏匿火種或易燃易爆品,引起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森林、林木死亡或者不能正常生長的 按照造林技術規程限期補種相應樹木,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10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未經批準野外用火,或者雖經批準,但未按照批準要求野外用火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補種樹木,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準野外用火,或者雖經批準,但未按照批準要求野外用火的。
      未按照批準要求野外用火,但是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并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罰款
      未經批準野外用火,但是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拒絕停止野外用火行為或堅持不按照批準要求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批準要求野外用火,但是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森林、林木尚能正常生長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
      未經批準野外用火,但是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引起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森林、林木死亡或者不能正常生長的 按照造林技術規程限期補種相應樹木,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拒絕停止野外用火行為或堅持不按照批準要求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森林、林木死亡或者不能正常生長的 按照造林技術規程限期補種相應樹木,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11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險區野外用火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險區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森林火災,尚未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限期補種樹木。
      能夠立即主動停止違法行為,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
      能夠立即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但已經造成森林火災,尚未構成犯罪,過火森林、林木尚能正常生長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拒絕停止違法行為,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拒絕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森林火災,尚未構成犯罪,造成過火森林、林木死亡或者不能正常生長的 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按照造林技術規程限期補種相應樹木
      同一人或單位多次(含兩次及以上)實施違法行為,未引起森林火災的 對個人處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同一人或單位多次(含兩次及以上)實施違法行為,造成森林火災,尚未構成犯罪,造成過火森林、林木死亡或者不能正常生長的 對個人處三千元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按照造林技術規程限期補種相應樹木
      112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的;
      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能夠立即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經教育仍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不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同一人或單位多次(含兩次及以上)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離帶,經教育仍不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不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13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破壞森林防火瞭望臺(塔)、無線電通訊、視頻監控、宣傳警示牌等設施、設備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破壞森林防火瞭望臺(塔)、無線電通訊、視頻監控、宣傳警示牌等設施、設備的;
      破壞森林防火瞭望臺(塔)、無線電通訊、視頻監控、宣傳警示牌等設施、設備,能夠立即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破壞森林防火瞭望臺(塔)、無線電通訊、視頻監控、宣傳警示牌等設施、設備,經教育仍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不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同一人或單位多次(含兩次及以上)破壞森林防火瞭望臺(塔)、無線電通訊、視頻監控、宣傳警示牌等設施、設備,經教育仍不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不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14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破壞航空護林設施、設備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破壞航空護林設施、設備的;
      破壞航空護林設施、設備,能夠立即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破壞航空護林設施、設備,經教育仍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不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同一人或單位多次(含兩次及以上)破壞航空護林設施、設備,經教育仍不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不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15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正) 干擾依法設置的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干擾依法設置的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的。
      干擾依法設置的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的,能夠立即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干擾依法設置的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經教育仍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不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同一人或單位多次(含兩次及以上)干擾依法設置的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經教育仍不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不積極依法賠償損失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16 《黑龍江省實施<退耕還林條例>辦法》(2003年6月1日施行,2016年11月15日修正) 在退耕還林地放牧造成樹木損害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實施<退耕還林條例>辦法》第五十一條 在退耕還林地放牧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每頭牲畜五十元處以罰款;造成樹木損害的,責令限期補種毀壞株數一倍至三倍的樹木;造成植被損害的,責令限期恢復或者依法賠償損失。 造成林木損壞20株以下的 責令限期補種毀壞株數一倍的樹木
      造成林木損壞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責令限期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樹木
      造成林木損壞50株以上的 責令限期補種毀壞株數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責任編輯:市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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