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發布時間:2023-03-27 14:46
為加強和規范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工作,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工作規則》有關規定和市防汛抗旱工作實際需要,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組織機構
第一條 市防指是雙鴨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全市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
第二條 市防指設總指揮長1人,由市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1人,由市政府分管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同志擔任;常務副總指揮1人,由市政府分管負責水務工作的同志擔任;副總指揮若干人,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等負責同志擔任;秘書長1人,由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設定;成員由市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市防指組成單位和人員由市應急管理局商相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市防指成員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由市應急管理局商相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報總指揮批準。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松花江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松花江防總)備案。
第三條 市防指的辦事機構為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指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由負責防汛抗旱工作的科室承辦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防指積極配合完成松花江防總決策部署,認真做好松花江流域右岸支流安邦河協同防汛抗旱工作。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區)級防指),組成單位和人員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報市防指備案。縣(區)級防指應設立防指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承擔日常工作,設在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必要時,經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在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城區辦事機構,在縣(區)防指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城區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二、職責任務
第六條 市防指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研究擬訂市防汛抗旱政策法規,依法組織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監督落實重要工程和重點地區防汛抗旱責任人,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調度運用影響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設施,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七條 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應及時主動向市防指報送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及其處理,以及相關的雨情、水情、險情、災情、工情等信息,及時提出相應分析材料和意見建議,并按照市防指的統一安排部署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水務局配合省水利廳、松遼水利委員會做好松花江防御洪水方案編制,組織編制撓力河、安邦河、七星河、扁石河、二道河、小黃河、七里沁河等跨縣(區)河流防御洪水方案,報市防指審核備案。市水務局組織防洪影響范圍跨市地的龍頭橋水庫管理單位編制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由省水利廳批復后,報省市防指備案。發生干旱災害,市水務局應按照批準的《雙鴨山市抗旱應急預案》,組織制定跨縣(區)重要江河和水工程應急水量調度方案。
第九條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實施市內影響范圍跨縣(區)的河流、水庫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調度方案和指令抄報市防指、市應急管理局。涉及棄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時,由市水務局提出運用方案報市防指,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行。重大決定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三、會議制度
第十條 市防指實行集體討論、民主決策處理重要問題的制度。市防指會議包括全體會議、緊急會議和專題會議。
第十一條 市防指全體會議由市防指總指揮長或總指揮主持,出席人員為市防指領導和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負責同志,列席人員根據會議需要確定。主要議題是分析防汛抗旱形勢,研究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原則上每年汛前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以增加召開次數。
第十二條 市防指緊急會議根據各縣(區)發生的重大汛情、旱情、災情等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研究應急對策和措施,部署抗洪搶險救災和應急抗旱工作。會議由市防指總指揮長或其委托的總指揮、擔任副總指揮的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主持,出席人員為市防指總指揮長、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有關成員,列席人員根據會議需要確定。緊急狀態下,可以采取視頻調度會議的方式與發生重大汛情、旱情、災情等情況的縣(區)一并召開或在當地組織召開。
第十三條 專題會議是指以市防指名義召開的研究部署防御臺風和洪澇干旱災害處置等專題工作的會議。根據專題會議內容,由市防指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秘書長主持召開,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需要時選派相關專家參加。會商作為專題會議的主要形式,貫穿汛期和干旱易發期全過程。市防指適時組織洪水干旱預測會商、水旱災害研判會商、搶險救援緊急會商。一般情況下,洪水干旱預測會商和水旱災害研判會商由市水務局擔任市防指的副總指揮或秘書長主持召開,搶險救援緊急會商由市防指總指揮或市應急管理局擔任市防指的副總指揮主持召開。
第十四條 市防指各項會議形成的指揮決策意見和工作部署,由各有關成員單位及縣(區)級防指貫徹落實。
四、日常工作規則
第十五條 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在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旱工作的同時,要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成員單位防汛抗旱職責和市防指的統一部署,做好有關工作,確保全市防汛抗旱工作順利開展。各成員單位及縣(區)防指每年汛期結束后向市防指提交年度防汛抗旱工作總結,于下一年度汛期開始前(4月1日)上報新年度工作安排意見。
第十六條 市防指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聯系,及時報送信息,高效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員單位要確定一個科室負責防汛抗旱相關工作,并指定一名科級負責人為聯絡員,保持與市防辦的日常工作聯系,及時溝通情況、反饋工作動態。
第十七條 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要求參加市防指組織的防汛抗旱檢查、會商研判、搶險救援、抗旱救災、督察指導等工作,提供技術及專業支撐,并及時對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市委、市政府有關防汛抗旱的重大決策、部署,全市洪澇干旱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市防指統一發布。市氣象局負責發布全市雨情。市水務局負責發布全市水情旱情。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發布地質災害險情。
第十九條 市防指預判可能發生重大災情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會商研判,向各有關成員單位通報防汛抗旱形勢和工作動態。市防指辦根據市防指領導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交流情況,協調推進工作。
五、行文制度
第二十條 市防指制發的文件分為市防指文件和市防指明傳電報兩類。主要包括:
1. 向省防指、松花江防總和市委市政府請示、報告防汛抗旱工作;
2. 印發市防指和轉發省防指關于全省、全國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和規范性文件;
3. 向各縣(區)、各部門傳達中央領導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批示以及部署重大工作;
4. 向各縣(區)級防指下達防汛抗旱和應急搶險救援等重大指令;
5. 其他應以市防指名義發文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市防指有關防汛抗旱重大決策部署、應急搶險救援的文件及明傳電報和重大水工程調度指令,由市防指總指揮長簽發;經總指揮長授權的事項,可由受權的總指揮、副總指揮簽發。
第二十二條 市防指辦負責市防指文件和明傳電報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市防指和市防指辦印章管理和用印審核,并執行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政務管理規定。市水務局負責市防指水工程調度指令及印章管理審核。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需以市防指名義制發文件的,應送市防指辦審閱,經秘書長審核,按具體事項報分管副總指揮審簽,再報市防指總指揮簽發或其授權的副總指揮簽發,按程序制發文件。
第二十三條 市防指辦根據承辦市防指日常工作需要和落實省防指辦公室、松花江防總辦公室有關要求事項,制發市防指辦文件,由市防指辦主任審核,市防指秘書長簽發或以秘書長簽批意見報副總指揮簽發。市防指成員單位因工作需要,行業主管局、單位申請與市防指辦聯合制發文件的,按聯合發文會簽程序要求辦理。
第二十四條 涉及相關成員單位的工作部署,部門間應充分溝通協商,按程序會簽后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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