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發布時間:2023-10-13 16:56
雙鴨山市民政局關于《雙鴨山市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和救助幫扶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的通知
依據《黑龍江省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和救助幫扶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雙鴨山市民政局起草了《雙鴨山市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和救助幫扶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市民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10月30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線上、線下均可)至雙鴨山市民政局。郵箱:1824997761@qq.com;電話:0469-6699019,辦公地點:尖山區銀苑路66號,郵編:155100 ,工作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雙鴨山市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和救助幫扶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基本民生、規范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和救助幫扶工作,健全完善覆蓋全面、分層分類、綜合高效的社會救助體系,促進社會公平、公正,依據《黑龍江省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和救助幫扶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低收入人口的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救助幫扶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嚴格規范、高效便民;
(三)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低收入人口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特困人員;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
(四)支出型困難人口;
(五)易返貧致貧人口;
(六)其他低收入人口。
第五條 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低收入人口監督管理和救助幫扶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和支出型困難人口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初審等工作;縣(區)醫保、人社、住建、教育等部門按職責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政策宣傳、主動發現、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資料收集等相關工作,幫助申請困難的家庭提交申請。
第二章 確認條件
第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確認條件按照《雙鴨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特困人員確認條件按照《雙鴨山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家庭,應確認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一)申請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因災、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剛性支出后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放寬到2倍;
(二)申請家庭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總額,人均不超過當地36個月城鄉低保標準;
(三)申請家庭擁有的機動車輛購買超過一年,且申請時評估價格不超過5萬元,原則上家庭成員名下無船舶、60馬力以上農業機械;
(四)申請家庭成員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動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農村宅基地的不動產除外),或雖有兩套但人均居住面積低于當地規定的標準;
(五)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家庭,應確認為支出型困難家庭:
(一)申請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條件,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因災、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剛性支出后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有條件的地方可放寬到2.5倍;
(二)申請家庭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總額,人均不超過當地36個月城鄉低保標準;
(三)申請家庭擁有的機動車輛購買超過一年,且申請時評估價格不超過5萬元,原則上家庭成員名下無船舶、60馬力以上農業機械;
(四)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動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農村宅基地的不動產除外),或雖有兩套但人均居住面積低于當地規定的標準;
(五)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為支出型困難人口。
第十條 鄉村振興部門確定的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為易返貧致貧人口。
第十一條 其他低收入人口確認條件由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前12個月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評估認定參照《雙鴨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因災、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剛性支出,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前12個月的支出總額評估認定,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患病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慢特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含職工大額補充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等補充性醫保)、醫療救助、慈善救助等支付后,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總和,及其他必需支出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依據票據認定。 (二)教育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就讀于境內公辦幼兒園和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全日制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高中階段教育(高中、中專、技工)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研究生)負擔的保教費或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就讀學校開具的收費票據認定,該收費票據的項目和標準應符合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三)殘疾康復、照護費用支出。殘疾康復費用支出指殘疾人用于基本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在扣除政府補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后,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原則上依據票據認定。殘疾照護費用支出指家庭因沒有能力照護無勞動能力殘疾家庭成員(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一級的視力殘疾),而采取機構托養、日間照料、居家照護等方式為其提供社會化照護服務所支出的費用,原則上依據票據認定,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的范圍按照有關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及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產品目錄認定。
(四)因災、因意外事故費用支出。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后,用于家庭恢復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五)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
第三章 審核確認程序
第十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確認程序按照《雙鴨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審核確認程序按照《雙鴨山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和支出型困難人口審核確認程序參照《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核確認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時,發現申請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確認條件,應當在作出不予確認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申請人意見,同意后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初審材料,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工作。
第十七條 易返貧致貧人口由縣(區)級鄉村振興部門每月向同級民政部門推送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信息數據,縣(區)民政部門直接將上述人口確認為易返貧致貧人口。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相關政策。
第四章 救助幫扶
第十九條 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以滿足家庭基本生活為目標,依托現有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和救助程序,根據家庭困難類型給予相應救助。
第二十條 基本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臨時救助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醫療救助。對低收入家庭成員門診慢特病和住院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政策規定的自付費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 教育救助。對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籍、在校學生,通過發放獎學金、助學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相關費用減免等方式,實施教育救助。
第二十三條 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配租公租房、發放租賃補貼;對符合改造條件的農村低收入家庭采取“愿納盡改”的方式,及時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
第二十四條 受災救助。對遭受自然災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低收入家庭,根據受災情況給予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
第二十五條 養老救助。對低收入家庭中有集中供養意愿的失能失智老人、80周歲以上失獨老人,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上述人員建立家庭養老床位。
第二十六條 司法救助。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低收入人口擺脫生活困境,為涉案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系調適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法律援助。依法為低收入人口提供法律援助,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范圍。
第二十八條 就業救助。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家庭成員,按規定落實創業扶持、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優惠政策,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農村低收入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綜合運用產業扶持、技能培訓、勞務輸出、就業幫扶車間等載體吸納、以工代賑帶動、公益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幫助其積極就業。鼓勵企業聚焦失業人員、殘疾人等重點群體開發居家靈活就業項目。聚焦就業困難人員,開發非全日制臨時社區公益性崗位,精準提供就業幫扶。
第二十九條 困難職工幫扶。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落實困難職工救助政策。
第三十條 慈善救助。引導公民、法人、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慈善組織、志愿服務團隊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慈善救助幫扶項目、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
第三十一條 政府公益救助。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其他救助幫扶。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基本殯葬費用減免、取暖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家庭嚴重困難一次性救助、階梯電價補貼等救助。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動態管理按照《雙鴨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和《雙鴨山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執行。
對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確認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征得其同意后,按相關程序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條件的,要及時協助申請辦理相關社會救助;對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確認條件的,向縣(區)民政部門提交終止低收入人口資格相關材料。縣(區)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材料,作出保留或終止意見。
第三十五條 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管理由縣(區)人民政府鄉村振興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建立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及救助檔案分級管理制度。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對傳統載體材料和電子材料進行歸檔。檔案應當完整、規范、安全,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或者銷毀。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第三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信箱、監督電話或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相關救助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權限依規取消其低收入人口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沒有如實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負責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和救助幫扶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立容錯免責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認定,依法依規予以免責,激勵工作人員擔當作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區)民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出臺政策,并報市民政局備案,也可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有條件的縣(區)經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程序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