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230500035302655-00-2023-06-1213404196
- 分類:綜合政務
- 發布機構:雙鴨山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
- 發文日期:1686519491000
- 名稱:關于印發《雙鴨山市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文號:雙營商發〔2023〕10號
- 主 題 詞:通知
- 時效:現行有效
關于印發《雙鴨山市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市局機關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雙鴨山市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雙鴨山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
2023年5月29日
雙鴨山市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特邀監督員協助開展營商環境建設監督作用,拓寬監督領域,健全營商環境監督網絡,科學完善我市營商環境監督工作機制,不斷優化全市營商環境,根據《黑龍江省營商環境條例》和《中共黑龍江省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塑營商新環境的意見》,參照《黑龍江省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代表、工商聯代表、無黨派人士、法律職業人員、專家學者、市場主體代表及有關專業人士等組成。
第三條 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負責市級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的聘任、解聘工作,并指導其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二章 聘任及解聘
第四條 聘任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關心全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支持雙鴨山振興發展事業。
(二)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能夠認真履職,身體力行,積極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工作,按時參加營商環境相關業務培訓及按照要求從事明察暗訪工作。
(四)處事公道,實事求是,作風正派,公正廉潔,遵紀守法,關心市場主體,密切聯系群眾,有較強的責任心和正義感。
(五)所在單位同意,本人自愿,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特邀監督員工作。
第五條特邀監督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批準,予以解聘:
(一)聘任期滿不再續聘的;
(二)本人要求解聘并提交書面申請的;
(三)任期內累計2次未按規定及要求履行工作職責的;
(四)本人或其擔任法人的單位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任期內發生違紀違法及本辦法禁止行為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特邀監督員的。
第六條全市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每3年為一屆,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后根據工作表現及需要決定是否續聘。特邀監督員缺額時,應及時補聘。
第七條全市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實行推薦負責制,選聘人選由有關單位、部門及社會組織進行推薦及考察,并承擔推薦、考察責任。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負責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并組織信用核查,對特邀監督員履職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并向推薦單位及部門提出考核意見。
第八條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負責向市級特邀監督員頒發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聘書。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宣傳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提供全國各省(市)營商環境工作政策和動態;參加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培訓、座談、調研、明察暗訪等活動。
第十條根據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工作安排,開展營商環境調查、督查、檢查工作,及時向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反饋企業群眾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建議;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任務:
(一)搜集匯總招商引資簽約項目落地審批服務及要素保障情況。
(二)每年至少走訪1家在建重大招商引資簽約項目單位。
(三)搜集市場主體反映的政府部門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假作為等情況。
(四)暗訪窗口服務單位,搜集窗口服務單位違反“四零承諾”及工作態度不好、工作作風拖拉、服務質量不優等問題。
(五)監督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守信踐諾情況,提供政府部門公職人員失信違諾案件線索;監督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網上公示情況,提供未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的政府部門和企業信息。
(六)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營商環境考核、評價及其他方面的調查調研。
(七)搜集了解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點任務工作成效及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根據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向營商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交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工作建議書。
(九)完成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紀律要求
第十一條特邀監督員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簽訂保密協議,對監督調查及受委托事項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特邀監督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開展監督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嚴禁以特邀監督員身份從事以下活動:
(一)為個人及市場主體進行宣傳;
(二)為個人及市場主體謀取私利;
(三)對其他個人及企業進行打擊報復;
(四)未經有關部門允許擅自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督檢查;
(五)泄露有關工作秘密及被監督對象商業秘密;
(六)其他與營商環境監督無關的活動。
第十三條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特邀監督員除予以解聘外,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及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特邀監督員應當發揮日常監督作用,根據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的工作安排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不定期組織召開特邀監督員座談會,交流情況,探討問題,聽取特邀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建立特邀監督員管理信息庫,對特邀監督員履職及意見建議辦理情況進行登記,作為聘用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對忠于職守,表現優異,為全市優化營商環境作出突出貢獻的特邀監督員,應當予以獎勵。對不能正確履職盡責,發揮監督作用不明顯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特邀監督員,及時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特邀監督員受聘期間,工資、獎金、福利、差旅費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參加統一組織的特定監督活動所需費用,由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或相關組織部門核銷。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縣(區)參照此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