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2305000127030001-00-2023-09-1413404280
- 分類:綜合政務
- 發布機構:市政務公開辦
- 發文日期:1694648874000
- 名稱: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
- 文號:雙政辦規〔2023〕8號
- 主 題 詞: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 時效:現行有效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和在雙中、省直有關單位:
《雙鴨山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已經2023年8月1日召開的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并做好銜接工作。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14日
雙鴨山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水上搜救應急體系和反應機制,明確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急救助職責和應急響應程序,規范應急救助行為,迅速、有序、高效組織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控制事態擴展,最大程度減少水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和《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等規定。
1.3 適用范圍
1.3.1 我市行政區域內水上搜救應急反應行動。
1.3.2 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以外水域,可能威脅、影響到我市行政區域水域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
2 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指揮體系
市水上搜救應急指揮體系由市、縣(區)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構成,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未設置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縣(區),由縣(區)政府指定部門負責管轄水域的水上搜尋救助工作。
2.2 指揮機構
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為全市水上搜尋救助應急反應工作指揮機構。總指揮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長由饒河海事處處長擔任。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饒河海事處,負責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由饒河海事處處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應急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2.3 指揮機構成員及職責
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由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和體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政府外事辦、雙鴨山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雙鴨山支隊、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市氣象局、雙鴨山無線電管理處、饒河海事處等單位組成。其各自職責是:
市委宣傳部負責配合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統籌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水上搜救行動的輿論引導工作。
饒河海事處承擔轄區內通航水域水上搜救行動現場指揮工作,負責調動和協調專業船舶和社會船舶(非漁業船舶)參與水上搜救;負責維護水上搜救行動區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環境,劃定交通管制區、禁航區等,發布航行通(警)告;督促和指導船舶、浮動設施的管理人和經營人開展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演練;負責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意識和水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非通航水域內水上搜救行動現場指揮工作由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指定。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水上應急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陸上交通管制,協助有關部門搶救傷員、轉運物資;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對船舶、浮動設施等發生的火災、爆炸事故,配合相關部門實施救助;協助有關部門對自然人水上遇險實施救助,并協助有關部門打撈溺亡人員;負責110接報水上遇險信息的轉警工作;負責對公民水上安全意識進行宣傳教育。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本系統漁業船舶參與水上搜尋救助行動;負責漁業船舶水上遇險信息的報告,并提供遇險漁業船的信息;負責督促縣級組織漁業船舶水上應急演習、演練,負責督促縣級開展漁業船舶的水上安全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應急技能培訓。
市應急局負責協調市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水上搜尋救助;依法組織或參與重大水上運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相關應急資源信息;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實施用于水上險情應急反應行動的重要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組織交通系統力量參與水上搜救行動;為水上交通事故提供救助打撈服務和航道清障并設置標志。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
雙鴨山無線電管理處負責統籌應急無線電頻率資源,組織實施無線電監測及管制。
市財政局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統籌保障市直有關部門履行職能必要經費。
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協調重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各地政府對重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收集我市的江河水務水資源信息。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水上險情區域旅游團隊的遇險救助,參與做好旅游團隊安撫及相關善后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系統力量參加水上險情應急反應行動,實施現場急救,協助安排醫院接收獲救傷員;對可能發生疫情的水上險情、事故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市政府外事辦負責協調遇險外籍人員的善后工作;做好有關涉外事宜的聯絡和溝通;協助安排有關國家、地區外交官赴事發現場探視、處理善后事宜。
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水上救生員的培訓;組織體育運動船舶參與水上搜尋救助行動;負責水上體育賽事活動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市通信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提供水上搜救行動指揮救援的通信保障;在必要情況下,經市政府批準,統一調用全市各種通信資源保障水上搜救行動有效進行。
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與預警以及相關信息的發布、管理;負責氣象災害的風險評估,為水上搜救提供技術支持,為各部門水上應急聯動提供科學依據。
雙鴨山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指揮民兵遂行水上搜尋相關轉移人民群眾、外圍警戒等陸上任務,協調市內駐軍參加水上搜救行動。
武警雙鴨山市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水上搜救行動。
縣(區)志愿者組織機構可以動員具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組成水上搜救隊伍,需要時可在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指揮下參加水上搜尋救助工作。
2.4 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現場指揮部由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副總指揮長任指揮長,下設現場救助組、專家咨詢組、信息處理組、后勤保障組等四個職能組,負責及時向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告現場情況,提出應對建議,組織執行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指令。
2.4.1 現場救助組
由事發地海事、交通運輸、公安、農業農村、軍隊和武警等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由事發地海事部門牽頭,未設置海事部門的由本級政府指定的部門牽頭。
2.4.2 專家咨詢組
由海事、消防、衛生健康、環保、氣象、水務、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水上搜尋救助技術咨詢。
2.4.3 信息處理組(成員)
由事發地政府新聞辦、海事、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由事發地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牽頭,負責收集、整理相關信息、資料,掌握現場的進展情況和各方動態;及時向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有關領導報告現場相關動態信息,并向有關各方及時傳達各項指令;負責水上搜尋救助應急工作的宣傳報道、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準確的發布新聞。
2.4.4 后勤保障組
由交通運輸、通信管理、衛生健康、氣象、財政、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事發地政府指定部門牽頭,負責做好現場救助人員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遇險人員及家屬或滯留船員及家屬的安置工作。
2.5 應急救助力量
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救助力量和軍隊、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上述力量按照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指令,及時參加水上應急反應行動。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氣象、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利用技術手段對區域內水域進行日常監測,并將監測到的信息通報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組成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根據可能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將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3.2.2 預警標準
3.2.2.1 一級預警
(1)惡劣天氣在24小時內造成內河風力8級以上的。
(2)霧、霾、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達到保證水位時,氣象預報有特大暴雨的。
3.2.2.2 二級預警
(1)惡劣天氣在48小時內造成內河風力8級以上的。
(2)霧、霾、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達到警戒水位時,氣象預報有大暴雨的。
3.2.2.3 三級預警
(1)惡劣天氣將使內河風力達6級至7級以上的。
(2)霧、霾、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達到警戒水位時,氣象預報有暴雨的。
3.2.2.4 四級預警
(1)內河風力6級以上的。
(2)霧、霾、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米的。
3.2.3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應經由水務、氣象等職能部門發布。
3.3 預警行動
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搜救指揮中心依據預警通知各成員單位,采取預防預控措施。
3.4 預警支持系統
依托市政府主流媒體,高效、快捷傳遞及發布預警信息。
3.5 預警解除
可能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情形消失后,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應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事件分級及報送
4.1 事件分級
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及突發事件對人命安全、水域環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水上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4.2 事件分級標準
4.2.1 特別重大(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客船、化學品船和油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4.2.2 重大(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4.2.3 較大(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險情。
4.2.4 一般(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發事件。
4.3 信息報送
4.3.1 信息報送程序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在收到險情信息后,應當立即以電話方式向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或相關部門報告,并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具體內容。電話報告包括下列要素:遇險時間、地點、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
縣級水上搜救機構接到較大(Ⅲ級)以上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立即以電話方式向市級水上搜救機構和同級政府報告。同時,應每小時上報搜救現場情況。遇有重大情況應隨時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市級水上搜救機構接到較大(Ⅲ級)以上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立即以電話方式向省級水上搜救機構和市政府報告。同時,應每小時將搜救現場情況報省級水上搜救機構和市政府。遇有重大情況應隨時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向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上報較大(Ⅲ級)以上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后,應在2個小時內將事件的詳細情況和采取或擬采取的處置措施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
4.3.2 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
(1)遇險人員的情況;
(2)水上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經緯度)、原因、現狀和已經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以及聯系方式;
(3)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等設備和物資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名稱以及聯系方式;
(4)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等設備和物資的名稱、種類、國籍以及載貨情況;
(5)險情發生水域的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浪高、氣溫、水溫、水位、能見度等氣象、水務信息;
(6)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況;
(7)其他相關情況。
5 應急響應和處置
5.1 水上遇險報警方式和報警信息內容
5.1.1 水上遇險報警方式
發生水上突發事件時,可通過甚高頻(VHF)電話、公眾通信網(“12395”專用搜救電話和各級搜救機構值班電話)、“110”等通信方式報警。
5.1.2 報警信息內容
報警信息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遇險狀況、船舶、航空器或遇險者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系方式。
5.2 遇險信息的核實
接警各級機構通過以下途徑對水上險情信息進行核實與分析:
(1)直接與遇險船舶、設施及人員進行聯系。
(2)與遇險船舶、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聯系。
(3)向遇險船舶、設施始發港或目的港查尋或核實相關信息或資料。
(4)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5)通過船舶監控系統核實。
(6)派出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等。
5.3 險情分析與評估
水上搜尋機構對險情信息進行分析核實確認為遇險的,要對險情進行評估。必要時組織搜救專家對險情進行評估,確定遇險等級。
5.4 先期處置
水上突發事件確認后,水上搜救機構應立即進入應急救援行動狀態,調集力量開展救援,控制事態發展;特別對于涉及危險品泄漏和擴散的突發事件,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大面積危害。
(1)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預定位置。
(2)在已掌握情況基礎上,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
(3)需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時發布航行通告并組織實施。
(4)根據救助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措施。
(5)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關船舶油污應急反應程序處理和通報。
(6)建立應急通信機制。
(7)指定現場指揮。
(8)動用航空器實施救助的,及時通報空管機構。
5.5 分級響應
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根據險情級別和實際情況,設定三個響應級別。
5.5.1 I級響應
水上突發事件為特別重大(Ⅰ級)級別,需要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或者市政府應急指揮中心統一協調、救助時,啟動Ⅰ級響應行動。
(1)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立即將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報省級水上搜救機構和市政府,并啟動本預案。
(2)按照預案要求各成員單位負責人進入指揮位置,承擔組織工作。
(3)當確定省級水上搜救機構直接組織時,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協助省級水上搜救機構開展搜尋救助工作。
5.5.2 Ⅱ級響應
水上突發事件為重大(Ⅱ級)級別,需要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統一協調、救助時,啟動Ⅱ級響應行動。
(1)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立即將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報省級水上搜救機構和市政府,并啟動本預案;
(2)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領導進入指揮位置,承擔指揮工作,并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協調、指導。
5.5.3 Ⅲ級響應
水上突發事件為較大(Ⅲ級)或一般(Ⅳ級)級別時,應啟動Ⅲ級響應行動。
事發地水上搜救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集力量全力開展搜尋救助工作。必要時,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給予相應指導。
5.5.4 應急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水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進一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應向上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及時提高預警和響應等級。當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時,應向上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相應降低預警和響應等級。
5.6 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的暫時停止和終止
5.6.1 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的暫時停止
受氣象、水情、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限制,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無法進行的,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請本級政府同意后,可以決定暫時停止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暫時停止原因消除的,應當立即恢復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
5.6.2 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請本級政府同意后,可以決定終止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
(1)遇險人員已經成功獲救或者緊急情況已經消除。
(2)水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或者已經得到控制,不再有擴展或者復發的可能。
(3)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已經搜尋。
(4)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等自然條件下已經不可能生存。
當決定暫時停止或終止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后,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立即向負責組織應急處置的搜救機構通報,各相關單位接到通報后,要立即向已被動員或通知的單位、部門及相關人員通報。
5.7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與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參與危險化學品應急反應行動的人員,必須按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無安全防護裝備的人員不得進入現場。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對參與救援行動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
5.8 信息發布
5.8.1 信息發布原則
水上搜尋救助信息發布應遵循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
5.8.2 信息發布主體
水上搜尋救助信息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向社會發布。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可根據需要授權下級水上搜救機構向社會發布本搜尋救助區域內的水上突發事件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水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虛假信息。
5.8.3 信息發布內容
(1)水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船舶概況、船員和旅客情況、載貨情況。
(3)救助情況。
(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
(5)善后處理情況。
(6)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5.8.4 信息發布方式
(1)采取新聞發布會形式;
(2)采用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媒體發布;
(3)采用熱線電話、網站發式發布。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根據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需要,組織應急通信保障力量,保障通信暢通。
6.2 裝備保障
各級搜救機構收集本轄區可參與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人員和裝備的數量、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水上搜尋救助應急保障隊伍和裝備信息庫。
6.3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應建立水上搜尋救助應急運輸保障機制,為水上應急指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以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行動提供保障。
6.4 醫療保障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會同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承擔水上搜救醫療救援任務。被指定承擔水上搜救醫療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應根據本級水上搜救機構的要求,提供遠程醫療指導,派出醫療人員隨船或航空器趕赴現場執行水上醫療救援、傷員移送等任務,并為接收傷病人員做好準備。
6.5 治安保障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建立水上搜尋救助應急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為水上搜尋救助應急現場提供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維持秩序,參與水上警戒和負責陸上交通管制等,保障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的順利開展。
6.6 資金保障
將由本級政府承擔的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6.7 社會動員保障
當應急力量不足時,由當地政府動員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
7 后期處置
7.1 善后處置
7.1.1 獲救人員的安置
獲救人員所在屬地政府負責獲救人員的安置,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外籍獲救人員由市政府外事辦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7.1.2 死亡人員的處置
當地有關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外籍死亡人員,由市政府外事辦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處置。
7.1.3 保險
參加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的人員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無力支付或者沒有用人單位的,由事發地區、縣(區)政府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費用。
參加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2 搜尋救助后評估
7.2.1 搜尋救助效果的總結評估
(1)市級水上搜救機構負責較大(Ⅲ級)或一般(Ⅳ級)級別的水上突發事件搜尋救助效果評估,在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估報告,分別報本級政府和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
(2)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負責組織專家對重大(II級)級別水上突發事件搜尋救助效果進行評估。并在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終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估報告,報省級水上搜救機構和市政府。
7.2.2 評估內容
重點對信息處置、快速反應、組織協調、救援技術、方法、救助效果、社會影響等內容進行評估。
8 宣傳、培訓與演練
8.1 宣傳
各級搜救機構要組織編制水上險情預防、應急等安全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和其他適當方式開展水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通過媒體和其他適當方式公布水上搜救應急預案信息,介紹應對水上突發事件的常識。
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與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合作機制,把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訓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工作人員應通過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掌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專業救助機構應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業務培訓,提高應急處置技能。被確定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由各單位自行組織,本級水上搜救機構負責相關指導工作。
8.3 演練
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較大規模的實戰演練或桌面推演,縣(區)水上搜救機構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桌面推演。
9 區域合作
9.1 合作機制
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與相鄰市水上應急機構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在信息通報、資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進行有效合作。
9.2 險情通報
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接到相鄰區域的水上險情信息時,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的搜救機構。
9.3 合作交流
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加強與相鄰區域應急機構進行搜救業務學習與交流,定期舉行多方共同參加的聯合演習或者跨轄區搜救演習,以確保區域合作機制有效運行。
9.4 國際協作
需要國家搜尋救助力量和國外搜尋救助力量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由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向省水上搜尋救助中心報告。
在中俄界河(湖)發生的水上突發事件,應由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向省水上搜尋救助中心報告,由省水上搜尋救助中心負責與俄方聯系有關相互協助救助事宜。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10.1.1 本預案中的水上突發事件是指在水上發生或可能引發船舶、設施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污染事故險情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含自然人落水)、財產損失及水域污染等事件。
10.1.2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10.2.1 預案的編制、批準
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負責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訂更新工作,預案編制及修訂更新商各成員單位后,經市政府審批,必要時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預案中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制定簡單實用、操作性強的應急處置或保障行動方案。
10.2.2 評審
(1)周期性評審和臨時性評審
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定期組織人員對水上搜救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但評審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當發現水上搜救預案存在重大缺陷時,應立即組織臨時評審。
(2)評審方式方法
采取專家評審和應急行動人員評審相結合方式。
10.2.3 預案修訂
有向下列情況之一時,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及時進行修訂: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本預案相關通信聯絡內容由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及時更新。有關單位與人員的通信聯絡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每年三月將通信聯絡表發至有關單位。
10.2.4 備案
縣以上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制定并且及時修訂水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備案。
10.3 獎勵與責任追究
10.3.1 在參加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中犧牲的軍人或其他人員,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烈士褒揚工作。參加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行動致殘的人員,對符合相關條件的要給予撫恤優待。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10.3.2 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水上搜救機構協調指揮,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新聞發布規定的單位、責任人,由水上搜救機構予以通報,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違反《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規定的,由海事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水上搜救機構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4 監督檢查
市、縣(區)搜救機構執行預案情況,由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或所在地同級政府監督檢查。
10.5 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