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2305000127030001-00-2023-09-0413404256
- 分類:綜合政務
- 發布機構:市政務公開辦
- 發文日期:1693762694000
- 名稱: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方案》的通知
- 文號:雙政辦規〔2023〕6號
- 主 題 詞:棚戶區改造
- 時效:現行有效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雙鴨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方案》已經2023年5月30日召開的第二十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4日
雙鴨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方案
為加快舊城區棚戶區改造步伐,切實改善群眾居住環境,有效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促進經濟增長與社會和諧穩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總體部署要求,結合我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統一部署、因地制宜、合理安置原則;
(二)堅持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公開操作、集中連片推進原則;
(三)堅持功能完善、環境宜居、注重社會效益原則;
(四)堅持自愿申請、社會穩定原則。
二、工作主體
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改造搬遷安置等工作;各區政府是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工作的具體實施主體,負責政策宣傳、安置統計、協議簽訂、房屋驗收、原房拆除、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改造搬遷范圍
我市各區建成區域內的城鎮居民房屋,具體指:
(一)房屋所有權人或實際占有人為自然人且用途為住宅的平房;
(二)經依法成立的鑒定機構檢測鑒定為危險房屋且用途為住宅的樓房。
四、安置方式
根據本地實際,合理控制貨幣化安置比例,鼓勵棚戶區居民選擇棚改安置房方式進行安置。
五、工作程序
(一)入戶核查。由各區政府組織對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的原房屋進行逐戶核查、統計并建檔立卡,對核查結果進行公示。
(二)發布公告。由各區政府組織發布搬遷安置公告,告知搬遷安置范圍、時間、方式等。
(三)申請確權。房屋所有權人或實際占有人向房屋所在區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進行房屋所有權及面積認定。
(四)公示。由各區政府組織審查房屋產權人(確權后房屋所有權人或實際占有人統稱為“產權人”)確權情況并對房屋評估結果進行公示。
(五)樓房安置。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由所在行政區政府組織確定安置地點。所在行政區域無法安置的,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和各區政府統籌房源后組織確定安置地點。
(六)其他安置方式。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會同各區政府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協同組織實施。
(七)簽署協議。由區棚改辦負責對產權人的資格進行審核,并簽訂安置協議。
(八)原房拆除。按安置協議規定時間搬離原房屋,房屋拆除后,經區政府組織驗收合格后,出具驗收單。
六、房屋所有權和建筑面積認定
(一)已辦理不動產登記或有合法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房屋(統一稱為“有照房屋”)所有權認定。
1.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持有效證件和相關權屬證明等材料,由不動產登記部門確認房屋權屬。
2.尖山區、嶺東區、四方臺區、寶山區已履行完成原礦務局房改手續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區政府管理部門確認房屋權屬。
3.原房屋登記或管理部門撤銷的,由承接其職能的部門或房屋所在區政府管理部門確認房屋權屬。
(二)無合法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房屋(統一稱為“無照房屋”)的所有權認定。
房屋應達到以下標準:
1.2016年以前建成(以2016年5月航拍錄像檔案為準);
2.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室內層高在2.2米以上,墻體厚度達到37厘米;
3.有固定取暖設施、保溫措施,滿足房屋居住采光和通風要求,具備居住功能的房屋。
實際占有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其權屬的,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區政府、評估公司等相關單位聯合復查認定,在房屋所在社區予以公示。
(三)建筑面積認定。
1.有照房屋實際建筑面積小于不動產登記或合法權屬證明材料的建筑面積,按實際建筑面積認定;實際建筑面積超出登記或證明的面積,超出部分按無照房屋認定。
2.無照房屋按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認定。
(四)公有產權住宅應先履行房改手續,產權完全歸居民私有后給予認定。
七、安置辦法
(一)多層樓房產權調換。
1.產權人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房屋,可以合戶安置。
2.原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安置房屋面積,可以分戶安置。
3.安置戶型。
原房屋是平房,產權調換安置分為靠戶型安置和跨戶型安置。安置面積小于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的為靠戶型安置;安置面積大于55平方米為跨戶型安置。
原房屋是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有照集中供熱樓房,可以按認定的建筑面積1:1直接產權調換安置多層樓房。安置面積大于認定面積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為靠戶型安置,大于認定面積20平方米以外(不含20平方米)按原房屋所在區域跨戶型安置。
安置價格:經認定后的房屋面積,有照房屋安置價格為210元/平方米、無照房屋安置價格為420元/平方米。安置面積超出認定的房屋面積部分,靠戶型安置價格為1080元/平方米;跨戶型安置價格:尖山區為1720元/平方米,嶺東區、寶山區、四方臺區為1620元/平方米。
(二)高層樓房(電梯樓)產權調換。
1.產權人可以選擇政府組織選定的高層樓房(電梯樓)安置,不享受多層樓房產權調換獎勵10平方米政策。
2.產權人選定的電梯樓總價高于原房屋評估價格的,選定后按原房屋評估價格、高層樓房(電梯樓)定價及優惠政策結算價差。
3.原房屋和政府組織選定的高層樓房(電梯樓)價格均由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
(三)商服、車庫產權調換。
1.產權人可以置換原房屋所在行政區域內政府主導建設的商服、車庫。
2.產權人選定的商服、車庫評估總價格高于原房屋評估價格的,選定后按原房屋評估價格、商服車庫定價結算價差。
3.原房屋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商服和車庫的價格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法定程序確定的價格計算。
(四)產權調換安置面積以不動產專業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
(五)產權調換安置在原房屋所在行政區域內進行;行政區域內房源不足時,優先安置唯一住房居民;行政區域內無房源時,可在其他區現有房源中進行調配。
八、優惠政策
(一)選擇多層樓房產權調換的,每戶給予10平方米的面積獎勵。選擇多層樓房安置頂層的,在此基礎上每戶再給予10平方米的面積獎勵。
(二)建國前老干部、老兵、榮獲省級以上勞模稱號的居民及低保戶減免房款3000元。
(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
(四)選擇產權調換的居民家庭戶籍中有65周歲以上老人或持有雙鴨山殘聯2級以上視力殘疾,肢體殘疾、行動不便(大病造成)等特殊群體,可以優先安置多層樓房低樓層或高層樓房(電梯樓)。
(五)低保戶、特困戶、低收入群體、因病至貧等居民經所在區民政部門審查核實后可以享受產權共有政策,安置房屋面積原則不得大于原房屋面積20平方米(選擇就近戶型安置)。居民每戶僅能享受一套產權共有樓房。
九、原房屋拆除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內居民原房屋的拆除工作,產權人辦理入戶手續前原房屋必須拆除。
原房屋拆除后,其土地使用權由市政府收回,統一規劃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占用。
十、產權證辦理
(一)安置房屋自簽訂安置協議之日起,5年內為有限產權。5年后房屋所有權歸個人(享受產權共有政策的產權人必須在繳齊房屋補差款后方可辦理不動產證)。如安置房屋在5年內上市交易,原房屋認定面積部分按150元/平方米補交房款,補交房款后房屋所有權全部歸個人。
(二)居民提交搬遷安置協議、票據及身份證明,經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復核認定后可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三)選擇商服、車庫進行安置的產權人在簽訂協議且項目完成首次登記后即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中涉及個人應繳納的相關稅費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在辦理安置房屋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產權人應繳納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
十一、房產評估
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依法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由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據合理數據公開公平公正確定。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各區政府委派代表進行全程監督,確保評估結果真實準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處理。
十二、在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禁止改變房屋用途,不得設定抵押等物權。禁止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違法建筑應依法拆除。
十三、在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未履行相關規定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移送紀委監委機關處理。
十四、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