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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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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管理條例
(2018年2月28日雙鴨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雙鴨山市獨特的自然生態景觀,加強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山體綠線是指緊鄰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山體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本條例確定的山體是指納入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的山體。
第四條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管理,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制,重點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山體綠線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保障山體綠線管理所需經費。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編制、修改和建設項目審批工作。
國土資源、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農業、旅游、環境保護、水務、民政、人防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山體綠線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山體綠線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山體綠線保護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并及時依法處理違反山體綠線保護管理的行為。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制定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
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林業、園林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草案。
(二)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草案形成后,應當征求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意見,并進行修改和完善。
(三)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草案應當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市人民政府批準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山體綠線保護范圍圖則應當明確山體綠線保護的山體空間位置、性質、面積、高度等內容。
第十一條經依法批準的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是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修改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
(二)因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建設確需變更規劃界線的;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劃定的山體綠線保護范圍設立界樁以及其他保護標識,標明山體綠線保護范圍、責任單位及投訴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或者其他保護標識。
第十三條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山體綠線保護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制止并向國土或者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報告破壞山體綠線的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在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范圍內和山體綠線外30米控制區域內不得規劃建設項目;30-100米控制區域內,建設項目長度不得超過60米,高度控制在15米以內(以最近的綠線標高為限);100米控制區域外的建設項目高度要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指標要求。
第十六條在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范圍內有下列情形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或者其他保護標識的,應當支付修復標識物的費用,并由民政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負有山體綠線保護管理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程序編制或者修改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查處破壞山體綠地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未調查處理的;
(四)違法審批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范圍內建設項目,或者批準在控制區域內建設不符規劃要求項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