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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雙政辦發〔2024〕22號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職責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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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政辦發〔2024〕22號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職責分工方案》的通知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
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
職責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和在雙中、省直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職責分工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部分條款職責分工方案
序號 |
條款 |
法律內容 |
職責部門 |
1 |
第三十三條 |
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
由教體部門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
2 |
第四十三條 |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
由城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出具證明,并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3 |
第四十六條 |
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
由交通運輸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職責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
4 |
第七十條 |
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造成噪聲污染的,由城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待城管部門職能調整后,由承接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處理。 |
5 |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部門按職責監督管理。 |
6 |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 |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
7 |
第七十七條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
由城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
8 |
第七十八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由城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
9 |
第七十九條 |
違反本法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海事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0 |
第八十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由交通運輸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職責監督管理。 |
11 |
第八十一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造成噪聲污染的,由城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處理。 |
12 |
第八十二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由公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中,第(一)項中屬于商業經營活動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造成噪聲污染的,由城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
13 |
第八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