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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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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雙政辦發〔2024〕27號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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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
雙政辦發〔2024〕27號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實政府部門職責,進一步加強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區域或者臨時指定的經營場所和規定時段內,開展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以及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二、合理劃分攤區,縣(區)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固定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劃定食品攤區應當統籌考慮交通、安全、噪音、市容等因素,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則,科學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規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三、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屬地食品攤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業務培訓;
(二)定期對食品攤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三)對食品攤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四)對食品攤販違法經營行為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五)建立食品攤販不良信用記錄檔案,對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攤販違反規定的經營行為中,屬于其他部門或機構職責的,應當及時向其通報。
四、城管部門為食品攤區的主管部門,對食品攤區進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食品攤販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將登記信息告知同級市場監管部門以及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二)合理劃分食品經營區域;
(三)設置標識牌,標明攤區名稱、管理單位、經營時段;
(四)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食品攤區衛生整潔;
(五)設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六)檢查督促食品攤販遵守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七)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配合開展核查處置。
城管部門負責對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附件:1.食品攤販登記卡參考樣式(正面)
2.食品攤販登記卡參考樣式(背面)
附件1
食品攤販登記卡參考樣式(正面)
雙鴨山市食品攤販登記卡 攤位號:
經營者姓名: 聯系方式: 經營品種: 經營方式:£ 銷售 £ 制售 攤位經營地址: 經營時段: 登記日期: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登記機構(章)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 攤區管理部門投訴舉電話: |
附件2
食品攤販登記卡參考樣式(背面)
本人鄭重承諾
一、尚德守法、誠信經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列》等規定,為消費者提供放心食品。 二、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保持環境、用具和個人衛生。 三、不采購和使用過期變質、有毒有害、來源不合法的原料和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質,不超范圍、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五、不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 六、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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