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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名稱:雙政辦發〔2024〕25號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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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政辦發〔2024〕25號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落實國家及省市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維護法制統一、政令統一,根據行政法規的修改、廢止情況,機構改革涉及部門職責調整情況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現就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2024年5月1日前制定公布的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由市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
二、清理內容
(一)涉及上位依據調整的規定,包括與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上位依據規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據已經廢止的規定。
(二)違法或者不當的罰款規定,包括與上位法不一致、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要求不一致的罰款規定,對違法所得計算方式作出例外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等。
(三)與機構改革涉及的體制機制和機構職責的調整完善不一致、不銜接的規定。
(四)與政務服務改革不相適應的規定。
(五)不符合國旗法規定或者不符合國旗管理現實需要的規定。
(六)不符合擴大開放要求,扭曲市場競爭、阻礙公平貿易的不合理規定。
(七)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規定。
(八)國家及省市有關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確提出的專項清理要求涉及的規定。
三、清理原則
(一)堅持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保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上位依據不抵觸。
(二)堅持“誰起草、誰清理,誰清理、誰負責”。起草單位具體負責清理工作,履行主體責任;原起草單位已經撤銷或者變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以下統稱起草單位)負責。
(三)清理工作要符合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理規范、投資體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牽頭部門以及公平競爭審查、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牽頭部門從是否符合改革和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的角度對部門清理意見進行專項審查。
(四)結合實際分類清理。不需要作系統修改且修改內容明確、能夠立即修改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直接修改;需要通過深入研究論證后提出修改意見并進行系統修改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按照程序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修改。
四、任務分工
(一)市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
1.起草單位負責具體清理工作,包括梳理臺賬,按照清理任務和要求提出保留、修改、廢止的初步清理意見,根據審查意見形成修正案(送審稿)、廢止請示及說明等材料。
2.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等改革牽頭部門負責從是否符合各專項改革以及公平競爭政策實施要求的角度,對有關單位的相關清理意見提出專項審查意見。
3.市營商環境局負責從是否符合“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的角度對有關單位的相關清理意見提出專項審查意見。
4.市司法局負責統籌推進清理工作,對各單位提出的修改、廢止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履行提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修改、廢止建議和提請市政府簽署政府令、議案等程序。
(二)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
1.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會同有關起草單位負責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市直有關單位負責本單位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各縣(區)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
各縣(區)司法局組織本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匯總、上報清理情況。
五、清理步驟
(一)市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
1.梳理階段(2024年6月28日前)。起草單位按照清理原則和任務對本單位起草或者組織實施的市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進行梳理,提出保留、修改、廢止的初步清理意見,報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填寫《擬保留、廢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匯總表》、《政府規章涉及罰款事項情況表》(見附件3、4),于2024年6月28日前反饋市司法局。擬廢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應當認真開展研究評估,并報送廢止后可替代規定對照表,逐條列舉可替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說明廢止后不會造成管理依據缺失的情況。
2.審查確認階段(2024年7月1日至7月30日)。市司法局對起草單位提出的修改、廢止市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交各項改革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牽頭單位進行專項審查。涉及修改、廢止市級地方性法規的,同時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起草單位根據上述意見,對修改內容、廢止理由等進行調整,形成修正案(送審稿)、廢止請示及說明等有關材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市政府。
3.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2024年8月底前)。市司法局匯總形成擬修改、廢止市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建議,按照程序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向會議作說明。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修改、廢止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將修改、廢止市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以市政府議案提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起草單位提出清理意見、市司法局匯總后合法性審核、市政府辦公室公布清理結果的程序進行清理。起草單位對照《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2)認真梳理認領工作任務,于2024年6月30日前填寫《擬保留、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匯總表》(附件5),報送市司法局,同時報送可供編輯的電子文本,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并就分歧意見與起草單位協調一致后,匯總形成最終清理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公布清理結果。
2.以市直有關單位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各單位自行清理,并填寫《市級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情況表》(附件6),于2024年6月30日前報送至市司法局。
(三)各縣(區)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
各縣(區)司法局比照市級清理方式,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填寫《各縣(區)行政規范性文件情況表》(附件7),于2024年7月30日前報市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此次清理工作將納入2024年度法治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請各縣(區)、各單位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領會開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嚴格按照清理范圍、清理內容、清理原則、任務分工和清理步驟組織開展清理工作,按時報送有關材料。附件電子版可在安可系統內自行下載。
(二)公布清理結果。各縣(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向社會公布保留、修改、廢止、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和調整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文本,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實行動態化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聯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于彬、任東林;聯系電話:0469—4460443。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聯系人:市司法局政策法規科國林峰、田世帥;聯系電話:0469—4460452,報送郵箱:syssfjzcfgk@126.com
附件:1.清理依據參考目錄
2.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3.擬保留、廢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
匯總表
4.政府規章涉及罰款事項情況表
5.擬保留、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
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匯總表
6.市級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情況表
7.各縣(區)行政規范性文件情況表
附件1
清理依據參考目錄
清理任務 |
依 據 |
上位依據調整涉及規定 |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2024年1月13日國務院令第771號) |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24年3月10日國務院令第777號) |
|
2023年8月1日以來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上位依據 |
|
罰款規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3〕20號)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 |
|
機構改革涉及規定 |
根據省委社會工作部、省委金融辦、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數據局的“三定”規定,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衛健委、省營商環境局等有關部門職能調整情況,以及各相關單位掌握的實際情況清理 |
政務服務改革涉及規定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3號) |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24〕6號) |
|
國旗管理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 |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旗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辦發〔2024〕10號) |
附件2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1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我市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納入醫療保險統籌的實施意見 |
雙政辦發〔2013〕28號 |
2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
雙政辦規〔2016〕14號 |
3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雙鴨山市參加工傷保險單位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有關費用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17〕3號 |
4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17〕10號 |
5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市本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 |
雙政規〔2018〕5號 |
6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鼓勵地方煤礦關閉退出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的通知 |
雙政規〔2018〕6號 |
7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范圍和分等稅額標準的通知 |
雙政規〔2018〕9號 |
8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 |
雙政規〔2018〕11號 |
9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打擊取締“地條鋼”實行有獎舉報的通告 |
雙政辦規〔2018〕15號 |
10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水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19〕2號 |
11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19〕5號 |
12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重點公路征地拆遷有關規定》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19〕10號 |
13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重點公路征地補償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19〕11號 |
14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雙鴨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19〕16號 |
15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19〕17號 |
16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排查取締“地條鋼”工作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19〕21號 |
17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藥品(含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雙鴨山市藥品(含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19〕26號 |
18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引進優秀人才公寓式周轉用房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
雙政規〔2019〕1號 |
19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
雙政規〔2019〕2號 |
20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雙政規〔2019〕4號 |
21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制化險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規〔2019〕5號 |
22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雙鴨山市國資辦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工作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0〕2號 |
23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0〕8號 |
24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加快推進5G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0〕10號 |
25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深化產教融合實施辦法》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0〕14號 |
26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豆芽產品安全監管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0〕15號 |
27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0〕16號 |
28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0〕21號 |
29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防汛應急預案等3部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0〕23號 |
30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
雙政規〔2021〕1號 |
31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 |
雙政規〔2021〕2號 |
32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管理規定》的通知 |
雙政規〔2021〕4號 |
33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1〕2號 |
34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1〕5號 |
35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規范市本級權責清單的通知 |
雙政規〔2021〕5號 |
36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
雙政規〔2021〕6號 |
37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
雙政規〔2021〕7號 |
38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市區供熱特許經營項目臨時接管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1〕7號 |
39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1〕9號 |
40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1〕11號 |
41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糧食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1〕12號 |
42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1〕13號 |
43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菜籃子”市場供求應急調控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1〕15號 |
44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1〕16號 |
45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 |
雙政規〔2022〕2號 |
46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企業上市(掛牌)扶持獎勵辦法(2022—2024年)》的通知 |
雙政規〔2022〕3號 |
47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金融開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 |
雙政規〔2022〕4號 |
48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雙政規〔2022〕5號 |
49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9項惠民事項的實施意見 |
雙政規〔2022〕6號 |
50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婦女發展規劃(2021—2025年)》和《雙鴨山市兒童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 |
雙政規〔2022〕7號 |
51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的通知 |
雙政規〔2022〕8號 |
52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 |
雙政規〔2022〕9號 |
53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十四五”優化營商環境規劃的通知 |
雙政規〔2022〕11號 |
54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2號 |
55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獎勵激勵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3號 |
56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畜牧產業發展實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4號 |
57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黑土地保護工程實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5號 |
58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6號 |
59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支持數字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7號 |
60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支持生物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8號 |
61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支持冰雪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9號 |
62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支持創意設計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10號 |
63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11號 |
64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12號 |
65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關于深入推進落實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13號 |
66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雙鴨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14號 |
67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15號 |
68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領辦制+監管制”出讓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16號 |
69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地震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17號 |
70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18號 |
71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十四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19號 |
72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20號 |
73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人才和二孩三孩家庭購房優惠政策》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21號 |
74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關于加快培育限額以上產業個體的獎勵政策》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22號 |
75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23號 |
76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22年雙鴨山市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24號 |
77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一老一小”整體解決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25號 |
78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26號 |
79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27號 |
80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深化農村公路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2〕28號 |
81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 |
雙政規〔2023〕1號 |
82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告 |
雙政規〔2023〕2號 |
83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十四五”土壤 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 |
雙政規〔2023〕3號 |
84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1號 |
85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雙鴨山市經濟運行整體好轉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2號 |
86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企業之光”科技創新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3號 |
87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市本級)重點項目獎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4號 |
88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十四五”黑土地保護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5號 |
89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6號 |
90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改造提升傳統服務業加快發展新興服務業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7號 |
91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8號 |
92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9號 |
93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的實施意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10號 |
94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主城區運輸車輛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11號 |
95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推進農產品加工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12號 |
96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3〕13號 |
97 |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23年雙鴨山市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雙政辦規〔2024〕1號 |
附件3
擬保留、廢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匯總表
填表單位(蓋章):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類別 |
名 稱 (法規通過日期、政府令號) |
清理意見 |
具體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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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類別”欄填寫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2.“清理意見”填寫:擬保留、廢止、修改之一。
3.“具體理由”按下列要求填寫:
●保留類型填寫下列理由之一:(1)不涉及需要清理的規定和內容;(2)擬按照《市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安排,對該條例進行系統修改,
或者在重新制定《**條例》時,對該條例予以廢止;(3)存在**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研究論證并作出系統修改,擬按照程序申請列入市政府年度立
法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修改;(4)存在**問題,待上位依據調整后修改;(5)其他理由(具體闡述)。
●廢止類型填寫要求:(1)廢止的依據名稱;(2)對應本次清理任務名稱,可同時填寫多項;(3)廢止的具體理由;(4)廢止后不會造成管理依據
缺失的情況,并列舉可依據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修改類型填寫要求:(1)存在問題的條款的具體情況;(2)修改的依據名稱;(3)對應本次清理任務名稱,可同時填寫多項;(4)具體修改理由;
(5)具體修改意見;(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雙政辦發〔2024〕25號2024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