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分類:
- 發布機構: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1725818990000
- 名稱:雙政辦發〔2024〕39號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政府投資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文號:
- 主 題 詞:
- 時效:
雙政辦發〔2024〕39號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政府投資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政府投資
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雙鴨山市政府投資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9日
雙鴨山市政府投資數字化項目建設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政府投資數字化項目的統籌規劃和規范管理,推動信息資源跨行業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全部或部分市本級財政資金新建、續建、擴建或改建的數字化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互聯網、5G、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建設的信息系統、數據中心、計算、存儲、網絡、安全等項目。
財政資金包括:
(一)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三)其他納入市本級財政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數字化項目應當遵循“統一框架,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利舊創新;數據共享、協同應用;防控風險、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市數字雙鴨山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全市政府投資數字化項目建設,審定政府投資數字化建設項目相關規劃計劃,研究協調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等。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數據局。
第五條 市數據局負責組織編制數字雙鴨山總體規劃,編制數字化項目建設申報指南,擬定年度數字化項目建設計劃,負責組織市級數字化項目審批及項目全生命周期的統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數字化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管理,督促提高預算績效。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批復市級數字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市委網信辦負責審核市級數字化項目網絡安全建設內容。
市公安局負責市級數字化項目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審計局負責對市級數字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市委保密和機要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市級數字化項目的涉密等級確定和保密管理;負責審核市級數字化項目密碼應用規劃等情況,指導、監督和檢查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工作。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數字化項目招投標相關工作。
承擔市級數字化項目建設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數字化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的需求調研、方案編制、立項申請、預算采購、建設實施、測評驗收、運行維護、安全管理等工作。市數據局根據有關部門業務需求統一建設的項目,由市數據局負責運行安全管理,由項目需求單位負責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條 市數據局會同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委保密和機要局等部門建立市級數字化項目管理協商機制,做好統籌協調,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統籌規劃和集約管理
第七條 市數據局對市級數字化項目及數據資源資產實施統籌管理。
第八條 樹立全市“一盤棋”思想,統籌推動全市重要公共數據基礎設施體系、數據資源體系和平臺支撐體系建設。
市級數字化項目原則上由市數據局根據有關部門業務需求統一建設和運行維護,項目需求單位全過程參加項目建設及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特殊情況下,經市政府批準,由有關單位自行建設,涉及多個需求單位共同參與的項目,由牽頭單位負責建設。
所有新建、續建、擴建或改建的項目原則上要與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互聯互通,已建成在用的系統要逐步實現與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互聯互通。
第九條 市級建設的重點領域項目,具備條件的,原則上應當實行一級建設、多級共用。
市級項目需要縣(區)共同參與的,實行市、縣(區)協同建設,功能相近的項目由市級統籌建設。
第十條 市數據局負責組織建設全市政府投資數字化項目綜合管理平臺,完善市級數字化項目評審專家庫,提高市級數字化項目管理整體水平。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數字化項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市數據局每年7月征集下一年度數字化建設需求。
第十二條 市數據局應當按照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安排及數字雙鴨山頂層設計,編制數字化項目建設申報指南,明確年度數字化建設方向,提出重點領域、重點單位數字化工作任務,并報請市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三條 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數字化項目建設申報指南等要求,開展項目建設方案編制申報工作。要加強數字化項目統籌集約建設,各部門年度申報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部門財政預算單位數量。
市級數字化項目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市數字化改革總體要求;
(二)需求明確、技術先進、功能實用和安全可靠;
(三)符合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和系統集成要求。
以下數字化項目原則上不得申報:
(一)新建或擴建機房、云平臺、實體數據中心類項目;
(二)不部署、遷移到全市云平臺的新建或升級改造項目;
(三)在用系統功能與實際業務脫節,或已停止更新服務的升級改造項目;
(四)功能可被其他一個或多個已有項目替代的項目;
(五)在用系統長期處于空閑狀態,且使用頻率低的升級改造項目;
(六)需求不清、績效目標不明、應當共享數據資源不共享的項目。
第十四條 市數據局會同有關部門、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審核。
第十五條 市數據局會同市財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編制形成下一年度市級數字化項目建設計劃,擬定項目建設主體,經市領導小組同意、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下發。
第十六條 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不予安排資金。任何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未批先建。緊急、特殊情況下,需在當年新增建設并安排資金的計劃外項目,須按有關規定,報市政府批準所需資金。
第四章 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市數據局負責統一建設的項目,由市數據局會同項目需求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非市數據局負責統一建設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數據局;市數據局會同有關部門(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的必備要件。原則上,出具評審意見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所有列入年度計劃建設的市級數字化項目(涉密項目除外),均應當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批,由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批復。原則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不超過8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市發展改革委批復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將項目批復文件、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一并報市數據局,市數據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進行評估論證后,出具評審批復意見。原則上,出具評審批復意見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已獲得國家和省等相關部門批復的市級數字化項目可視為具備評審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可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含投資概算)進行合并,僅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部分擴建、改建(升級改造)的項目;
(二)涉及國家安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重大事件,以及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單純設備購置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非市數據局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初步設計方案批復報市數據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獲得批復的非市數據局負責統一建設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市數據局負責統一建設的項目,由市數據局會同項目需求單位組織實施。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資金來源和額度,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第五章 項目采購和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依法組織項目采購。
市數據局負責統一建設的項目,由市數據局會同項目需求單位組織采購。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市級數字化項目應當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公開招標應當作為項目主要采購方式。項目建設單位將中標結果報市數據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時,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明確項目產生的系統、組件、文檔等相關成果的知識產權歸項目建設單位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產生的數據及衍生數據等歸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需求單位)所有。明確約定違反知識產權條款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明確項目質保范圍、質保責任和質保期限,項目質保期一般不低于兩年。
(三)明確項目終止機制,切實保障項目建設單位(項目需求單位)合法權益。
市數據局負責統一建設的項目,由市數據局會同項目需求單位與承建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明確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建立網絡安全責任制和保護制度,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推廣國家商用密碼應用,采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風險評估、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加強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六章 項目驗收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著“誰建設、誰驗收、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項目履約驗收工作,市數據局對履約驗收進行監督。
市數據局負責統一建設的項目,由市數據局會同項目需求單位和有關部門組織履約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履約驗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內容,且項目試運行不少于1個月;
(二)按照相關規定完成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密碼應用安全評估、安全風險評估等工作;
(三)合同金額超過100萬元(含)的項目,應當選定第三方機構完成驗收測評;
(四)完成數據、組件、云資源等項目相關資料目錄編制與數據歸集;
(五)公共服務類項目,已邀請服務對象參與測試并進行了修改完善。
第三十條 對未通過驗收的市級數字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要督促承建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要重新開展驗收工作。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支付項目剩余款項。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績效管理。按照要求編制項目事前績效評估報告,項目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后6至12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市數據局結合項目建設單位自評價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
市數據局負責統一建設的項目,由市數據局會同項目需求單位開展自評價,結合自評價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建立檔案安全保管和備份制度,確保檔案數據的安全、可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市級數字化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數據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數字化基礎設施集約化建設要求,以及項目建設招標采購、資金使用、密碼應用、網絡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有關部門。對未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暫緩資金安排,直至整改落實。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內部監督職責,落實預算執行主體責任,配合市財政、審計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項目資料、匯報項目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市數據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并將其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市級數字化項目實行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對未按照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復采集數據的、未納入數據資源目錄的、不符合網絡安全和密碼應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信息系統,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且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信息系統。
第三十七條 對未履行審批、備案、驗收等程序,或對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等造成市級數字化項目建設出現嚴重超預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與市級數字化項目關聯的純辦公終端設施設備、成品化軟件、技術咨詢服務、測試評估認證和運行維護的采購,不適用本辦法,按政府采購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涉密類市級數字化項目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縣(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各縣(區)數字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發改部門審批前應報市數據局審核備案,確保實現信息資源跨行業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數據局負責統一建設的數字化項目管理流程
2.各單位負責建設的數字化項目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