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23050002790982-00-2023-07-1813404233
- 分類:綜合政務
- 發布機構:市政府
- 發文日期:1689614236000
- 名稱:雙政發〔2023〕8號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應急指揮工作規則的通知
- 文號:雙政發〔2023〕8號
- 主 題 詞:應急指揮
- 時效:現行有效
雙政發〔2023〕8號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應急指揮工作規則的通知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雙鴨山市應急指揮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和在雙中、省直有關單位:
《雙鴨山市應急指揮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3月23日召開的第十八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雙鴨山市應急指揮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應急指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應急指揮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緊緊圍繞大安全大應急框架,統籌全市應急資源,建立以“災種”為牽引的“綜合研判——預報預警——啟動響應——聯合行動”完整鏈條,實現應急指揮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精準化,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市減災委員會、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各議事協調機構)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牽頭抓總,負責組織應急指揮、統籌協調、督察督辦、巡查考核等工作;各議事協調機構成員單位負責做好本行業領域應急指揮工作,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工作規則適用于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引發災害的日常準備、會商研判、預報預警、應急響應、聯動指揮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準備
第五條 應急指揮工作實行實體化運行,市政府在市應急指揮中心設置應急指揮大廳,應對極端天氣、自然災害應急響應、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等期間(以下簡稱特殊緊要時期),各相關部門入駐市應急指揮大廳集中辦公、集體研判、聯動指揮,協同開展應急處突工作。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林草局、市應急局、市氣象局、市交警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為常態化入駐單位。遇有緊急情況,由各議事協調機構提出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增加臨時性入駐單位。
第七條 在森林草原防滅火高風險期(春季為4月20日至5月20日;秋季為10月1日至31日)、防汛主汛期(7月中旬至8月下旬),市林草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選派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入駐市應急指揮大廳集中辦公;特殊緊要時期,各常態化入駐單位應選派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入駐市應急指揮中心集中辦公、聯合指揮,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
第八條 入駐前,由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發出通知,各相關部門按照要求入駐并接受日常管理。
第三章 會商研判
第九條 在特殊緊要時期,分別由市林草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召開會商會議,研究分析災害(突發事件)風險隱患和發展趨勢,提出響應對策和處置措施,形成會商研判成果,為市委、市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支撐。
第十條 組織會商的各牽頭部門依據會商結果,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區)和相關部門發出提醒通知,并指導督促做好防范應對工作。
第四章 預報預警
第十一條 預報預警工作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強化多災種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
第十二條 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林草局等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極端天氣、汛情、臺風、森林火災及地質災害的動態監測,及時收集、匯總有關情況,并及時向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提供預報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相關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提前進行拉網式隱患排查,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部位進行重點監測,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預警、及時處置。
第十四條 遇有重大預警通知時,市政府及時發布相關信息,人防部門按要求鳴響災害警報。
第五章 應急響應
第十五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會商研判結果、災害(事件)發展趨勢以及省級相關部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部署,依據各自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報請市政府啟動、終止相應類別和級別的應急響應。
第十六條 災害或突發事件發生后,各行業主管部門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實時收集、整理、匯總現場相關信息,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事態發展變化,預測發展趨勢,按規定程序迅速采取科學處置措施。
第六章 聯動指揮
第十七條 特殊緊要時期,各入駐部門要加強風險評估和綜合監測,做到指揮調度精準、風險管控精準、搶險救援精準、信息發布精準。
第十八條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時,各行業主管部門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并協同事發地政府組織搶險救援,控制事態蔓延擴大,避免發生次生災害或次生事故。
第十九條 各議事協調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調度物資、裝備和隊伍支援搶險救援。必要時,統一指揮、協調、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雙鴨山市應急指揮工作規則》,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工作制度,嚴格落實工作部署。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督辦室負責對各相關部門在入駐指揮中心、聯合值班值守、開展風險排查、實施隱患整改、組織搶險救援、實時報送信息等工作情況開展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將應急指揮工作納入“四個體系”,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制定相應工作規則,并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