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230500027904081-00-2021-12-3013403842
- 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布機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1640828005000
- 名稱:雙政規〔2021〕7號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 文號:雙政規〔2021〕7號
- 主 題 詞:市區 城鎮 生活垃圾 處理費 征收標準 通知
- 時效:現行有效
雙政規〔2021〕7號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
規范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征收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和在雙中、省直有關單位:
為建立完善城鎮生活垃圾收費制度,促進垃圾分類減量,營造綠色低碳生活,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等五部門關于做好土地閑置費、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現將我市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生活垃圾從指定的垃圾收集設備或者場所(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所(設施),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凡在本市市區(尖山區、嶺東區、四方臺區、寶山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軍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及城鎮常駐和暫住居民,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征收標準
(一)城鎮居民(含外來暫住人口)按戶征收,每戶每月3元。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含在雙中省直單位、駐雙部隊、外地駐雙單位)、社會團體按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含臨時工),每人每月2元,由單位承擔。
(三)商服業(含營業性教育培訓機構、營業廳、各類小型加工廠及各類醫療診所和醫療服務中心等)按營業面積征收,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每月征收10元;超過25平方米,每月0.4元/平方米,每月征收額度超過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四)飲食服務業(含各類食堂及食品加工廠)按營業面積征收,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每月征收15元;超過25平方米,每月0.6元/平方米,每月征收額度超過3000元按3000元收取。
(五)室外攤位(含早市、夜市及日常室外營業攤位)按攤位面積征收,3平方米以下(含3平方米)每攤位每日2元;攤位每增加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下)加收2元。轉移區域經營另行繳費。
(六)三級醫院、二級醫院、綜合及??祁愥t院除按(二)項征收單位垃圾處理費之外,病房區要按床位數征收垃圾處理費,每床每月3元,由醫院承擔。
三、征收方式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稅務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電力、自來水、燃氣、供熱等負責公共服務的機構代收,并應簽訂書面委托收費協議。代收單位可以收取一定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雙方根據征收范圍和工作量等相關因素協商確定,手續費由同級財政承擔。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嚴禁擠占、挪用城鎮垃圾處理費。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各縣可參照執行。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