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230500027904081-00-2022-04-1413403920
- 分類:綜合政務
- 發布機構:市政府
- 發文日期:1649894532000
- 名稱:雙政規〔2022〕3號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企業上市(掛牌)扶持獎勵辦法(2022—2024年)》的通知
- 文號:雙政規〔2022〕3號
- 主 題 詞:企業上市
- 時效:現行有效
雙政規〔2022〕3號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雙鴨山市企業上市(掛牌)扶持獎勵辦法(2022—2024年)》的通知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雙鴨山市企業上市(掛牌)
扶持獎勵辦法(2022—2024年)》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和在雙中、省直有關單位:
《雙鴨山市企業上市(掛牌)扶持獎勵辦法(2022—2024年)》已經2022年3月25日召開的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雙鴨山市企業上市(掛牌)
扶持獎勵辦法(2022—2024年)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資本市場改革的重大部署及我省“紫丁香計劃”,推動我市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做大做強,提升企業市場影響力和核心競爭力,助力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范圍
(一)已納入市級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內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企業上市(掛牌)扶持獎勵。
1.在境內首發上市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其上市(掛牌)主體及主營業務均在我市范圍內。
2.在境外主板、創業板首發上市的企業,其上市主體及主營業務均在我市范圍內,首發上市融資額度需達到2億元以上。
(二)省外已上市企業遷入我市的,可以申請企業上市(掛牌)扶持獎勵。
二、獎勵標準
(一)對擬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備企業,市級財政給予獎勵500萬元,分階段撥付。
1.在黑龍江證監局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合格,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企業上市申請材料已被證監會正式受理(以證監會受理函為準),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3.完成首發上市,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二)對在境外主板、創業板首發上市的后備企業,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三)對在新三板掛牌的后備企業,市級財政給予獎勵100萬元,分階段撥付。
1.在新三板基礎層掛牌,一次性獎勵50萬元;
2.進入新三板創新層,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對新三板掛牌企業成功在北交所公開發行并上市的,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400萬元。
(四)該獎勵政策有效期間內,后備企業實現上市或在新三板創新層掛牌的,如有階段未進行獎勵,按照相應市場獎勵標準補獎差額,保證總獎勵金額不變。
(五)對省外已上市企業遷入我市,在完成工商、稅務等事項變更后進行一次性獎勵。
1.境內上市企業遷入,獎勵500萬元(包含通過借殼、買殼實現上市并遷回的我市企業);
2.境外主板、創業板上市企業遷入,獎勵300萬元;
3.新三板創新層企業遷入,獎勵1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一)企業獎勵資金申請表(表格樣式另行通知)。
(二)申請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上市(掛牌)進度、申請獎勵事項等。
(三)企業上市(掛牌)主體、主營業務和納稅均在我市的佐證材料,包括企業納稅、人員就業和工商登記注冊等材料原件(核實后退回)及復印件。
(四)境內上市企業及新三板掛牌企業需按不同獎勵階段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境外上市企業需提供首發上市的相關佐證材料及募集資金匯入境內的外匯額度、外匯兌換水單、開立賬戶等佐證材料;遷入我市的上市企業(含借殼、買殼)需提供中國證監會批復函及企業借殼、買殼上市相關佐證材料;企業承諾書。
(五)審核單位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報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四、申報流程
企業上市(掛牌)獎勵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由企業自愿申請。
(一)符合申領獎勵條件的企業需向市金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由市金融服務中心指導企業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會同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共同進行審核,必要時將前往企業及相關機構核查。
(二)審核認為不符合條件或者有疑問的,應加注理由后將申報材料退回申報企業,申報企業可在修改補充申報材料后重新提交;認為符合條件的,市金融服務中心于每年的5月、11月各匯總一次,并聯同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書面報市政府審定。
(三)市金融服務中心是上市扶持獎勵資金的主管部門,提供年度上市扶持資金預算計劃,由財政做部門預算安排,用于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并由市金融服務中心下達撥付。
五、其他事項
(一)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企業上市掛牌獎勵資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并追回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二)市金融服務中心、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要積極配合企業做好省級獎補政策申領工作,在省級獎補政策基礎上,地方政府再次進行獎勵。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符合申領獎勵條件的企業應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金融服務中心提出扶持獎勵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四)已享受我市同類獎勵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